陈铭利律师亲办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指导意见
来源:陈铭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2
浏览量:990

一、赔偿项目及证据指导

  (一)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历和诊断证明。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专指受害人自己的收入损失。=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时间:治疗的时间和休养的时间,要有专门医嘱、诊断证

明书中明确时间期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A有收入的,①收入标准的证据,a.单位证明b.劳动

合同;②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③税务出具收入完税

证明。

B无收入的,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报酬标准*天数*人数。

         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

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期限应当有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报酬,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4、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要求时间、地点、人数与实际救治相一致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

本人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以住院期间,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为标准。

   7、必要的营养费

        ①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营养”的

诊断证明;②营养费支出的有效凭证。

  (二)因伤致残的,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8、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系数*赔偿年限。

赔偿系数: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

          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

          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赔偿年限:通常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①医疗、鉴定机构出具“需要购买辅助器具”的诊断证明;

②购买相关辅助器具的有效凭证;

③按国产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④可以考虑器具的使用周期。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提是丧失劳动能力,即构成14级伤残。事故发生前需

扶养的。被扶养人:①未成年人;②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丧

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证:①由被扶养人居住地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

无收入来源的证明;②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③未年人计

算到18周岁,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④还有其他扶

养义务人的,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必要性和具体数额由受害人举证。①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②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鉴定中应明确指出将来所需要

的费用数额。

   12、后续治疗费

         待实际发生以后再向法院重新起诉。

  (三)受害人死亡的

   13、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提是受害人死亡的。其他见上第10项。

   15、死亡补偿金(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一般包括在上第13项内。

  (四)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17、精神损害抚慰金

         见: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掌握。

  (五)造成非人身损害的(某些法院不受理该项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合并审理)

   18、财产损害

         =直接财产损失(财产价值的减少)或 间接财产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掌握:

   1、受害人负全责的,不予支持;

   2、构成死亡、伤残为精神抚慰金请求前提;

   3、受害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综合审查;

   4、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可

以适当给予;

   5、(1)死亡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机动车一方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一般支持58万元左右;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的,一般支持23万元;同等责任情况下,一般支持4万左右。

     (2)伤残的,一级伤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十级伤残在50008000元左右;每增加一级加1万元估算。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12.2万元。

   1、只赔偿受害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在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交强险条款]8条:包括丧葬

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

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

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5、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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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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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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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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