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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税房产新政,谁应为此买单?
来源:吴林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浏览量:2512

 

2013226,国务院办公厅就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售自有住房所得20%缴个税。政府密集出台政策,严控房价的同时,部分人群却被政府的房产新政无情的击中,被迫推迟购房或无法购房。然更有甚者,在新政出台前,已经签订了《居间协议》或者《买卖合同》;在交易过户时,20%个税新政,动则涉及数十万的费用。可以想象上下家因房产新政发生税费争议,难免会出现交易卡壳。为了让交易双方在房产新政后,更为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对新政实施后的相关税费法律争议点作了如下梳理解释:

一、房产新政出台后,税费的变化

原个税政策: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市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政策赋予了售房者选择适用“20%差价缴税”或者“1%2%定额缴税”,绝大部分售房者会选择后者。

现个税政策:取消定额征税,统一按照差价的20%缴税。这无疑在近期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扔下一颗重磅炸弹。

二、买卖双方的争议观点

当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上家“到手价”的原则,下家需要承担本属上家应承担的 “个税”等费用。此时,动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的税费增加,常成为上下家间争议的诱发点。

上家认为:既然约定了到手价,则不论税费如何增减,我只要保证我的净价,其余的税费都应当由下家承担。

下家则认为:当时同意的到手价,是基于签订《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时的税费情况而定,如果当时就要承担这么多个税,我肯定不会同意。而且,法律规定:个税的法定承担主体是上家。增加的个税双方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应当由上家承担。

三、律师解析

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上下家间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因此,倘若双方仅仅约定了“上家为到手价”,对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个税”没有约定,则应当由法定的承担主体,即上家承担增加的个税。同时,由于个税的法定承担主体是明确的,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例如:

1、签订居间协议时,仅约定到手价为XX元,缴纳定金“10万”;洽商正式合同时,新政出台。如果上下家间对增加的税费的承担主体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当由上家来承担增加的“个税”。但如果无法洽商一致,笔者的倾向性观点:“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过错,导致正式买卖合同没有签订”,10万定金应当如数返还。

2、如果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在过户之前新政出台。笔者倾向性认为:增加的个税应当由上家承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则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醒

针对近期房产新政的密集出台,为了防止不可预测的交易风险,建议在洽商合同阶段,双方约定如下条款:

若上下家间执行到手价,则明确“现行的到手价,仅根据当前的税费政策确定;交易时,倘若政策调整,则增加的税费由法定承担主体/上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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