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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完善
来源:娄连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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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完善

盗窃罪是长见多发罪,而其中入户盗窃尤为严重和猖獗,但我国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又极为简陋,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很有必要对入户盗窃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为我国刑法典或司法解释的完善作一个理论铺垫。

所谓入户盗窃,即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舍、公寓,以及其他封闭场所,将他人公私财物秘密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现从以下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完善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大陆法系立法情况

大陆法系一般承认入户盗窃罪,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把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加重情形。

法国刑法典第3114条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一下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6、采用诡计或者采取破门破壁或翻墙越栏等手段,进入居住场所或者进入存放资金、有价证券、商品或物资之场所进行盗窃,------

德国刑法典第243条(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一)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为情节特别严重:1、为实施犯罪,侵入、爬越、用假钥匙或其他不属于正当手段开启的工具进入大楼、住宅、办公或商业场所或者其他封闭场所,或藏匿于该场所的;2、从封闭的窗口或其他防盗设备中盗窃物品的,------

二、我国立法现状

中国刑法典对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仅在适用死刑的两类情形即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或者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出规定外没有其他明确的立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中对八种情形作为加重情形进行定罪处罚,但没有涉及入户盗窃犯罪行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入户盗窃的只有第四条:“对于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即12个月内盗窃三次,对入户盗窃犯罪规定仅此而已,可谓极为简陋且处罚力度偏小。

三、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把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引入我国刑法,加以完善之,其理由如下:

1、  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在我国发生相当频繁,影响极坏。从当前情况看,入户盗窃不但不容忽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东北某地区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地区一年之内入户做案51起,河南某地区一个市辖区一个月发生入户盗窃50多起,全国各地通过阳台、窗户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频频发生。

2、  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安定。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是临时起意,一般都是在经过周密的思考和策划后,且在犯罪决心很大的情况下作案的。入户盗窃在给受害人造成物资损失的同时,又让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遭受入户盗窃的受害人往往形成心理恐慌,即使进入自己家里仍惶恐不安,夜里的一点风吹草动往往使受害人还以为是入户盗窃的再次侵袭。

3、  我国刑法在这方面规定极为简陋,在定罪量刑方面已无法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进行精准评价,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不相适应。按照现行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入户后,没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一年之内入户盗窃在三次以下均不构成盗窃罪,这显然放纵了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相匹配。

4、  犯罪嫌疑人入室后,容易引发诸如抢劫、强奸等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5、  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已把入户盗窃作为加重情形进行处罚,我们可以此为借鉴。

6、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非法侵入住宅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入户盗窃因为入户后没有盗到公私较大数额财物,或者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一年之内达不到三次,而判不构成盗窃罪,不甚公平。

四、我国刑法典或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加重情形修订之探析

笔者认为我国刑罚典或司法解释应根据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并借鉴大陆法系立法情况进行修订。对入户盗窃罪可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方面,在既遂与未遂方面把入户盗窃规定为未完成犯罪而被承认和处罚,即只要非法入户完成即为犯罪完成形态。另一方面,将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情形之一,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犯罪分子同等进行定罪处罚,或者略低于这几种情形的处罚。这样规定,以彰显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把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加重情形的意义

1、  将入户盗窃罪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形不但可以对此罪进行精准评价,而且可以彰显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提高了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立法技术。

2、  能让入户盗窃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  在预防犯罪方面,就一般预防来说可以让人望而生畏,就特殊预防来说可以让犯罪分子不再敢以身试法此罪,以防止和减少入户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完全有必要也应该把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形来定罪处罚,希望此文能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以完善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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