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朝燕律师文集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探讨
来源:贺朝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浏览量:1418

(一)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地上停车位是经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区地面上直接设置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位设施。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之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所有人便按份共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停车位所在的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业主,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要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必须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先考虑建筑容积率的问题,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才能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才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且不能从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中分离,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再来看看目前有关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现今是采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立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下停车场与其上面的土地不可分离但又互不相属。如何展开地下停车位的权利架构,必须先确定一点,地下停车场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但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场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换句话说,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房屋)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为此,不禁要问,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架构,没有“地”,哪来“房”?按王泽鉴先生的话,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也因此实践当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
(三)小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小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故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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