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琴律师主页
郑忠琴律师郑忠琴律师
187-1201-8669
留言咨询
郑忠琴律师亲办案例
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
来源:郑忠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浏览量:458

 2012-12-25 9:35:0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仅是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案件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以上内容由郑忠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忠琴律师咨询。
郑忠琴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10好评数4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悦耳阁大厦二楼
187-1201-866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忠琴
  • 执业律所:
    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1*********7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滁州
  • 咨询电话:
    187-1201-8669
  • 地  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悦耳阁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