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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
来源:顾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量:15899

 

2013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但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失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7、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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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顾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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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52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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