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因年事已高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立遗嘱人自愿将立遗嘱人所有的一套位于郴州市*************房屋遗留给女儿李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遗留给女儿李乙的财产,属于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一式三份,经律师见证后,则分别由立遗嘱人、女儿李乙,见证律所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年 月 日
代书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鞠剑波律师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