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律师亲办案例
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合同货款工程款纠纷律师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浏览量:532
      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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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东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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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3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东
  • 执业律所: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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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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