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所产生的房产分割问题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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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群众征求对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婚姻法》解释(二)共有28条,主要涉及无效婚姻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这两大问题,其中第七条至第二十七条都是对后者所做的解释。   夫妻一方死亡一年内可申请婚姻无效   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后“彩礼”可全部退还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离婚一年内可对财产分割反悔   离婚时痛快地在协议上签字,可过后又发觉自己吃亏了,有办法挽回吗?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夫妻店”分割不影响生产经营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所针对的都是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容易产生分歧。比如夫妻出资、入股,离婚时因涉及其他投资人利益,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该征求意见稿第九至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或一方用共有财产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时,如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另一方加入,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准予变更股东组成或入伙,如其他投资人不同意,另一方只能取得与应当分配给其的财产权相当的补偿。   婚前债务自己承担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债务问题经常困扰许多夫妇,丈夫婚前找人借的钱自己花了,讨债的能不能向妻子要钱?结婚后妻子个人借了一大笔钱,要用家里全部存款才还得上,这合不合法?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个人债务主张权利的,不得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用于清偿。但夫妻双方就此问题有明确约定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清偿的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补、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应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就根据有关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有争议的,如果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居住。   父母赠与的房屋视情况处理   生活中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小两口购房置业的事十分常见,这些房产是否全认定为共同财产,意见稿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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