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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来源:陈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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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进行财产的处理。

  1、共同财产的分割程序

  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始终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进行依法判决。

  2、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而言,分割财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平等分割。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需要适当照顾女方利益。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子女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经济效用和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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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艺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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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5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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