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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指南
来源:孙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浏览量: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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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缔结背景

第1条      招聘广告:用人单位在网络、报纸或是其他的媒介上刊登的招聘员工的意思表示。一般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等,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日后的工作中没有详细约定的,招聘广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2条      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应征的劳动者填写的个人资料和对工作的要求。这个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3条      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劳动来赚取更多的利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动来赚取自己的生活需要

第4条      劳动关系建立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缔结

第6条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7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联系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8条      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9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0条  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双方主体的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6.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7.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9.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0.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1、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可以把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一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例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是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六) 劳动报酬(工资)
       1、工资分配应该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制度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社会保险

     1、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城镇人口缴纳社会保险,乡村人口缴纳综合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主要是针对妇女、未成年工及特殊工种)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培训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器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十)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上述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条款中要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及经济补偿也可以约定违约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主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第11条  全面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根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12条   拒绝违法: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13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14条  劳动合同继承: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15条  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第16条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第17条  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可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①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是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

⑦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①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0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额外支付的工资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21条 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1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极条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  经济补偿

1、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    用人单位有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    因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的而裁员的

⑤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    用人单位破产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26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是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有以下几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不予受理或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7条  证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28条  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29条  申请先于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是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以上是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常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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