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出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方秀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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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住xx,轿车车主。

被答辩人:张x,女,汉族,

因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承担被答辩人诉求的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答辩人将车辆出借给既有驾驶证、又无饮酒等不当行为的借用人z某,作为出借人,其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行为,答辩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受害人本身为农村户口,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结合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实际审理中的相关案例判定,对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的,要求受害人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原因正是因为该部分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务工,其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已经达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将不能填补其亲属因死者死亡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是该复函蕴涵的司法理念得到完善诠释和执行的两个并存的参照点,死者的主要收入是否达到城镇居民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参照因素。具体到本案,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答辩人:xxx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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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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