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高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从15年减为11年!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3
浏览量:934

高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从15年减为11年!

 

收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高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从15年减为11年!

 

案情简介:

2009620日晚上,崔关锋、李鹏(富平)、邬敏锋、弥建平、李鹏(蒲城)、李斌、王贝贝等,从陕西蒲城驰车到渑池县,欲将与崔关锋有经济纠纷的杨某某带回陕西非法拘禁。但就在要把杨某某往车上拉的时候,事出原违的是,在拉杨某某上车期间,有人拿刀伤了杨某某。杨某某挣脱逃跑时,有人追上后,用刀再次捅伤杨某某,致杨某某死亡。

家属介绍案情:

事发后,渑池县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犯罪嫌疑人李鹏(富平)的家属找到李建锋律师,要李建锋律师作为李鹏(富平)的辩护人。但当事人家属所介绍的案情,着实很严重。

媒体报道:是李鹏(富平)雇凶杀人,如果真是这样,那李鹏(富平)必死无疑,因此家属十分着急,急需要律师介入了解案情。

  

债主讨钱无果后花5千元雇凶杀死欠债者

  阳 

半个月前,一名四川男子被砍死在渑池县街头。昨日,渑池县警方宣布破获此案。为了3万元债务,陕西一男子花5000元雇用5名社会青年,连夜奔赴河南渑池县将债务人杨某砍死。

凌晨街头突发凶案

“110,这儿有个人被砍得满身是血,快不行了……”

621日凌晨127分,渑池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渑池县城新文东区东门口,一男子严重受伤倒在地上。巡警大队、城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受害人送医院抢救。凌晨2时许,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死者曾身中数刀。

死者名叫杨七,36岁,四川省长宁县人,在渑池打工多年,曾承包过矿山开采。侦查员在现场附近发现一辆白色普桑,车门大开,车上无人。根据车前面遗留的其他车辆痕迹推断,该车是被迫停车。后来,查明这辆车正是死者的。

当日上午9时许,民警走访出一条极为重要的案件线索:两辆陕A牌号的轿车,案发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过。

20日晚上,有人看到死者到渑池高速路口接过车,该车正是陕A牌号。

高速监控反馈:车牌号为陕A5E437白色波罗车,于6202028分从陕西华阴夫水上高速,2228分到渑池站下。与其同行的一辆陕ANX221的蓝色波罗车于2240分也在渑池站下。21日凌晨442分,陕ANX221的蓝色波罗车从陕西渭南下高速后去向不明。

这两辆陕A牌号的车与案件关系密切。22日凌晨2时许,侦查员在陕西富平县刘集镇成功控制驾驶陕ANX221蓝色波罗车的司机李鹏。

是我们干的。李鹏的交代,打开了案件的突破口。与其一同作案的,还有李勇强、弥建平、刘鹏、李宏、王贝贝。

出资五千雇凶杀人

到昨日下午,涉案6名嫌犯全部落网。

渑池县警方介绍,这是一起恶性雇凶杀人案。雇凶者正是最先归案的李鹏。

他太气蛋了,杨七在陕西包矿时欠我3万块钱,这几年我怎么要,他就是不给,我就找人收拾他了。李鹏交代,620日下午,他找来弥建平、刘鹏、李宏、王贝贝、李勇强等5人,以杨七太气蛋,欠钱不给为由,预谋绑架杨七逼其还钱,临行前,他拿出5000元现金,每人1000元,承诺事成后再感谢,并交代如若不成就将他干掉

案发当晚8时许,李鹏与弥建平分别驾驶陕ANX221蓝色波罗车、陕A5E437白色波罗车拉众人携带两把砍刀、一把腰刀窜至渑池。李鹏安排弥建平等人入住金雁宾馆等待作案时机。后李鹏将杨七骗至黄河路上,并通知弥建平等人驾车拦截。弥建平、刘鹏、李宏、李勇强、王贝贝持刀威逼杨七,企图将杨七绑架至陕ANX221车上,杨挣脱后向南逃跑,王贝贝追赶至新文东区东门口南约100米处时,李鹏驾车带其他人追上来,弥建平、刘鹏、李宏持刀对杨七进行砍杀10余刀后,驾车逃离现场。

杨七究竟是否如嫌疑人所说欠钱不还?渑池警方正在调查。目前,6名嫌犯均被渑池警方刑事拘留。

商报记者 胡巨阳 通讯员 张辉 陈明周

侦查阶段案件转机

在公安侦查阶段,李建锋律师顺利会见,了解到:

李鹏(富平)并不是雇凶杀人,更不是主犯,主犯另有其人。随即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向公安机关提出李鹏(富平)不应该排在犯罪嫌疑人的第一位。

尤其是,出钱的人不是我的李鹏(富平),我就感觉到李鹏(富平)应该死不了,就是判不了死刑!因为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可能判死刑的。何况,新闻报道说李鹏(富平)是雇凶杀人的主犯,如果真是那样,判死刑的可能是90%

当给公安沟通之后,尽管公安同意李建锋律师的意见,但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李鹏(富平)仍然排在第一位,就意味着被认定为第一主犯的可能还是存在的,还可能会被作为第一要犯起诉。看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任务还比较重!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性重大转机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天起,李建锋律师就开始再次研究案件的突破口,终于在多次会见后,李建锋律师发现,案件的定性可能有问题:在伤人的现场,李鹏(富平)并没有下车,只是一直在开车,也就是说他本人并无实施伤害的行为;那么他们从陕西来的时候,是想要把杨某某带回陕西,并无伤害杨某某的故意,因此,对于李鹏(富平)的罪名可能确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那就有可能量刑会更低!!

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虽然起诉的罪名没有改变,但被告人李鹏(富平)从起诉意见书的第一位,跌到了第五位!!

慢慢的,案件接近了事实真相!!

一审的艰难辩护

在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看到了整个案件材料,经过反复仔细阅卷,通过一点一点的寻找口供之间的矛盾之处,最后确认:李鹏(富平)从陕西来一直都开着车的,在案发现场他也一直没有下车,车一直没有熄火。这一点,从各个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印证。

因此,一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罪名应定为非法拘禁,不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应该是非法拘禁的从犯,而不是主犯。

但是一审,依然按照检察院的起诉罪名判了:第一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均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鹏(富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院艰难的改判历经一年半

上诉后,李建锋律师再次深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鹏,与被告人仔细分析一审判决,拿出二审辩护意见,多次亲赴高院面见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一再表示会把律师的辩护意见汇报给审委会。

漫长的等待,六一、十一、元旦----,期间遇到刑法修八的出台,满以为会在修八开始实施前下判,后来就有过了六一、十一---。知道今天,才宣了判!

采纳李建锋律师的辩护意见,从15年减为11年!!

以上内容由李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锋律师咨询。
李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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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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