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宗琳律师亲办案例
浅议年轻律师参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
来源:迟宗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量:1266

浅议年轻律师参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


 


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历来是民事案件中份额较大的一类案件,基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大、案情相对简单等特点,该类案件较适于年轻律师调解,年轻律师参与交警行政调解将彰显其特有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交警队伍、年轻律师、双赢


 


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我国经济进入飞速发展阶段,现代交通工具日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这将使汽车等交通工具进入社会的数量成倍增加,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出大幅上升趋势,不管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给公、法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据新浪网报道仅就大兴法院一个派出法庭红星法庭为例,该庭近一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约占该庭全年受理侵权案件的五分之二。从这可以看出每年的该类案件同比翻一番可能性非常之大。面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发案势头,交通事故案件确实值得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各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探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应对。本律师现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分析年轻律师参与交警调解的双赢效益。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前的现状分析:


 


1、当事人情绪对立,尤其是受损害的一方遭受了肉体损伤、精神的创伤、财产损失等,总觉得对方不管给自己多少钱都无法弥补自己的受到的伤害,做调解工作前当事人双方已存在严重对立的情绪抵触。


 


2、肇事方的车辆因投保相关的车辆保险,不愿自己掏腰包给受害方垫付赔偿款,而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也不积极主动配合理赔,导致双方处于僵持阶段。


 


3、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逃避隐匿。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交通肇事者面临巨额赔偿选择了躲避。“能躲则躲、能藏则藏”,极尽所能,导致调解前很难联系到其本人进而无法调解。


 


4、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难以达成共识。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损害赔偿的基础,但是往往在这个基础性的环节就存在众多分歧,双方各执一词,这也是调解的难题。



 5、不少案件涉及的主体众多而复杂。 由于目前社会上存在机动车交易不过户的现象,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又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出借、连环购车、借身份证购车、贷款购车等情况,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人多则意见杂,诸多一方内部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更不用说与另一方之间的达成一致共识了。


 


二、从我市交警队伍人员老龄化现状分析:


 


近年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提出的要求和办案质量也越来越高,加强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注入新的法律力量,全力打造交通事故处理专业队伍越来越成为迫切需要。以莱州市处理事故的交警队伍年龄分析:莱州市处理事故交警分为四组:每组三至四人,年龄在三十岁以下占0%、年龄在三十岁至三十五岁3%、其余都在三十八岁以上。每天一组的出警率二十余次,出警之后交警要对每起案件的肇事双方定责;定出责后紧接着就是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问题,很多老百姓都不愿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一是要花费律师费、诉讼费;二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交警通过行政调解程序予以调解。而交警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时因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里面更是牵涉好多法律关系、一稍不留意,交警的调解很可能偏袒一方,即使自己是无意的,也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心里不平衡。本来定出责来交警就占用了很多的工作精力,再要求交警在调解过程中和法律专业人士一样为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不管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已是心有余力不足。因此,政法部门聘请充满工作热情的年轻律师专门处理老百姓自愿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既可解决一线民警因工作任务繁重无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事故调解的困难,又可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张显其行政调解人员年轻化的价值之所在;更重要的是方便了普通老百姓,缩短了纠纷处理的时间,降低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成本,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把矛盾化解完毕,这个户就是交警部门,而户中一重要成员就是我们充满工作热情的年轻律师们。


 


三、从我市律师队伍年轻化现状分析:


 


我们都知道法律服务市场有一个二八定律,即80%的法律服务市场20%的老律师占据着。以莱州市司法局的初步统计近两年来进入莱州市律师队伍的年轻律师多达十几人并有持续增长趋势,而这些么多年轻律师面对如此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更是每天都在为案源发愁。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也希望能为年轻律师助一臂之力。我想如果年轻律师充实到交警调解队伍中,不但可以缓解交警工作压力,同时也能缓解年轻律师寻找案源的压力。年轻律师固有其社会经验缺乏、人脉关系不足的问题、但他们的适应性强、理论功底雄厚,工作热情、服务态度丝毫不亚于从业多年的老律师,并且凡是实习过的年轻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实务操作都是最先掌握的、也是最熟练的,参与交警调解也可谓是得心应手。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年轻律师人脉关系不牢固,因此其调解工作更没有任何人情关系色彩,体现了调解的公平、公正之本意,调解意见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


 


四、参与调解的注意环节以及建立调解机制的可行性操作建议:


 


(一)参与调解的注意环节


 


1、稳定当事人情绪


 


通常情况下,矛盾双方从纠纷产生到对簿公堂,情绪一定是激动和愤怒的。对于调解员来说,如何能让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减少偏激情绪,平心静气地坐到谈判桌前是一大挑战。美国著名作家玛丽·麦卡锡说过:“在暴力之中,我们连自己是谁都忘记了。”在暴力和愤怒中,我们连自己的本性都会丧失,又何谈理智呢?又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利益呢?调解员需要让当事人明白这样的愤怒对于他们自身而言毫无意义,只有冷静面对问题,拿出解决纷争的诚意,才能事半功倍。


 


2、获得当事人信任


 


陌生人之间是没有信任可言的,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也是如此。但是,调解需要一个信任的环境,成功的调解需要当事人信任调解员,只有当事人愿意倾诉自己的苦楚和表达自己的诉求,调解员才能胸有成竹地运用各种技巧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德国文学家、1946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赫尔曼·黑赛说:“我们的目的不是变成对方那样。我们的目的是认识彼此,正视彼此,尊重彼此。”这就是一种信任。


 


3、正确引导调解步骤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刚开始时往往纠结于自身的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锱铢必较,他们被一时的情绪左右,在陈述基本情况时经常止步于发泄情绪,这种方式很容易激怒对方,使调解陷入僵局。丘吉尔曾说:“悲观者在各种机会中只能看到困难,而乐观者在任何困难中总会看到机会。”在当事人无的放矢之时,调解员要及时果断地加以引导,将对话的重点引回到纠纷中来,帮助他们放眼未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4、帮助明确争议焦点


 


纠纷当事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大多为非专业人士,基层的调解甚至经常要与不识字的人打交道。如何能让双方当事人在述说、谈判、总结中明确争议点,明确共同目标呢?美国著名企业家亨利·福特曾说:“用不着追究是谁的过错,关键是找出补救的方法。”调解员应让当事人明白,在调解中只有共同挖掘纠纷产生的根源,确定双方利益的争议点,找出双方利益的交叉点,才有可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会搅乱谈判的逻辑和步调,这就需要调解员以主持人的姿态,保证调解的正确方向。


 


5、注重细节把握全局


 


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各方手中都会有些筹码,有的用以遮掩自身薄弱之处,有的用它攻击对方以取胜,有的用它保全自己达到平衡。波兰作家斯坦尼劳·勒克曾说过:“每一片雪花都不会认为自己对于雪崩的发生应承担责任。”最初的一片雪花当然不可能造成雪崩,但是雪花纷落,总有一片雪花是造成雪崩的最终原因,总有一个细节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若是调解员能抓住“那一片雪花”,问题也许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6、增进相互理解促成协议


 


     要促成两个利益相对的人对彼此让步达成和解确实非常困难。此时,理解就成为最好的药剂。调解过程中,在找到利益交叉点之后,当事人面临的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问题。伟人爱因斯坦说过:“和平无法靠武力维持,而只能靠理解来实现。我们对理解的期盼是永恒的。”又如中国的俗语“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些都在着力强调理解忍让的重要。针锋相对不可能带来和平局面,在纠纷中人们的欲望是不可能完全得到满足的,当事人各方应该把解决问题放至首位,把私欲的满足定为目标是注定要失败的。虽然说退一步不一定真的就海阔天空,但至少不会因狭隘而错失达成协议的机会。


 


(二)建立调解机制的可行性操作建议:


 


司法部门、律协可以邀请老律师、资深法官为年轻律师定期在法律实务方面、职业素养、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定期培训后司法局把培训合格的年轻律师录入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律师库,编制好律师个人档案供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当事人查阅,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参与下让双方当事人从调解库中抽取共同信任的律师然后预约律师为其调解,如此一来,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猜疑对方可能找关系的顾虑,也缓解了肇事双方对交警调解不满的现状。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律师都需要接受肇事双方当事人、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与评议,该监督结果将作为律师调解的档案材料,不合格的律师将调出律师调解库。这样一来也便于后面的当事人为自己选择什么样的律师作调解员提供了一个参考。如果引入这样一种监督机制,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不言而喻即可得知,而律师的公信力也与此得到了提升。


 


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与日攀升、交警警力不足问题以及年轻律师缺乏案源的普遍现状,若上述二者能用一种体制有机结合起来,我相信一定会带来双赢的社会效益同时也翻开了传统行政调解的新篇章。


                                        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


                                            迟宗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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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迟宗琳
  • 执业律所:
    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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