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华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及电话
来源:李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量:2095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5号    17路,25路,C1路
 
一、内设机构
(一)政工科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本院人事和劳资管理、人事制度改革、主诉和主办检察官的管理;负责本院党的建设;组织本院政治工作重大活动、重要部署和相关培训;负责两个文明创建工作和创先争优,承办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本院干部、职工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计划;负责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老干、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福利等医疗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489015
(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检察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制定本院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联系电话:0769-22384213
() 办公室(与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处理本院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信息、会议、统计、档案、文件保密、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489002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结合办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合法权益,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批延长羁押期限。
联系电话:0769-22317526
(五)公诉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结合治理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317517
(六)控告申诉检察科(与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民事行政检察科合署办公,挂民事行政检察科牌)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刑事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工作;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文明接访活动。
联系电话:0769-22492000
(七)检察技术科
负责编制本院技术工作发展目标规划,开展法医、文检、痕迹、司法会计、视听、通讯、电脑等技术门类的工作,编制技术建设性方案,直接管理本院司法鉴定、视听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317507
(八)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编制和落实本院统管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负责本院经费的申诉、核算、管理和装备物资的购置、管理,负责本院赃款赃物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财务审计和赃款赃物的监督;负责本院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管理和财务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317505
(九)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联系电话:0769-22317506
二、直属行政单位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管理本院司法警察警貌、警用标志;执行传唤、送达法律文书及承担相关的押解、看管任务;负责本院的警卫工作,协调相关的警务活动。
联系电话:0769-22317100
三、事业单位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绿化、环境卫生、传达、接待,负责房产、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769-22317509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1.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3.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
审判阶段,一般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审判阶段实际上常常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聘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5、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6、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7、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
8、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1、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会见被告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领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准备工作。
 
     以上由东莞刑事辩护律师李继华提供,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公布为准,李继华律师系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主任,主攻刑事辩护和法律顾问,为东莞各镇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同时为东莞各镇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劳资关系、公司法务、交通事故、房地产、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优质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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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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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继华
  • 执业律所:
    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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