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律师亲办案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量:598
财 产 案 件

  标 的 额 收 费 标 准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0%+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0%+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5%+41800元

  非 财 产 案 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 请 费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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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银
  • 执业律所: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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