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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为实现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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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为实现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低碳经济是以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潮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现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是我国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尽快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保障低碳经济正常发展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有力推动低碳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科学的、有效的、有法制做保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一、低碳经济必须有法制先行的重要意义。

        1、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纵观世界各国由高碳经济低碳经济转型的历史过程,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政策与法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2008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美国参议院于20077月提出《低碳经济法案》,奥巴马政府的新政也旨在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技术,发展低碳经济,宣布从2012年起将对美国的排污、排放收费,同时大力开发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资源,并投入巨资进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的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五期能源研究计划,为高技术战略提供巨额资金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7月发布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具体设定了碳排放企业的排放上限,并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20086月,日本政府提出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726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实现低碳社会行动计划,一场影响深远的低碳革命就此拉开帷幕。

中国是世界瞩目的发展中大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作为高度负责的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与行动。2007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时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并提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若干设想。在20099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再次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前不久由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确定我国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检测、考核办法。

总之,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中国在没有摆脱传统的发展模式的今天,人们更加关注呼吸新鲜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发展阶段的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中国走低碳经济之路既要注重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又要注重法律法规制定,扎扎实实往前走,不能一蹴而就。

2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经济社会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对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的司法能动性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统一了对能动司法的认识.指明了能动司法的工作方向。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在我国,2001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坚持能动司法,关键是要增强服务司法、积极司法的理念,通过严格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自觉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能动司法不等同于随意司法,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能动司法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

3、能动司法在实现低碳经济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法律体系处于薄弱的状态,有关低碳经济方面的立法在体系上不完善,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领域的法规不够全面;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环境执法(包括能源领域)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另外,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为了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完善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必须能动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二、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积极的法律服务。

(一)正确认识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王胜俊院长强调要增强司法能动的自觉性、前瞻性、针对性、有序性、规范性。过去认为司法的基本特征是消极性和被动性,主要是相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而言。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主动制定政策,不能主动去规范社会,不能造法,只能被动执行法律。但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属于制度范畴,而司法的能动性属于司法方法。司法能动性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因此,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坐堂问案、机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能动性为由,忽视当事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突破司法审查和裁判范围。换句话说,法院在审判中不断改革审判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能动司法的范畴。

(二)延伸审判职能,能动地为低碳经济发展服务。

1、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司法的预防功能。司法调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对阻碍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弥补现行法律对实现低碳经济的影响,增强能动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除此之外,最高院和省高院可通过调研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降低法律对低碳经济障碍以达到弥补法律的不足。

2提出司法建议,增强司法的指导功能。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创制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是社会主义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如法院在开展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向政府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让司法建议真正能够引起各单位的重视,制定出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低碳经济向规范化发展,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和有序性。

3、宣传法律法规,强化司法的宣传功能。能动司法不只是法官案件裁判中的能动地解释应用法律,还应包括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的功能。自从司法局成立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任务后,法院逐渐削弱了自身的宣传功能。今后法院要利用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强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注重总结污染环境等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宣传,形成有利于大局的社会导向,起到化解这类型矛盾的作用,减少污染环境等的诉讼案件发生。同时建立宣传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低碳经济的宣传窗口,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4提供法律服务,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 法院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官在企业开展低碳经济法律知识讲座、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建立法官与企业联系制度和定期服务制度,并引导企业在技术改造中引进低碳技术项目。为了防患于未然,编印与企业相关联的防范经营风险知识手册和案例选编,为企业成功防范经营风险、实现低碳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帮助。同时在民事审判中要缩短涉企案件审理、执行期限,为企业向低碳经济的转变提供法制保障,增强能动司法的防范性和引导性。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目前,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另外,我国还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规划与政策。 今后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为实现低碳经济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推动低碳经济的规范化进程,制定政策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对耗特征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节能和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和政策的制定。

二是加快技术改造的速度和机器设备折旧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快速淘汰使用年限长的高碳技术机器设备。

三是加紧调整能源消费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用法律调整居民对能源消费的结构,制定调整考评办法,分别计算高碳经济和低碳经济,改变能源型经济的占比,在资金投入政策上对低碳经济的项目倾斜,鼓励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倡低碳生活模式。

四是开展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培育全民低碳意识。

五是将节能减排的任务指标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市县,根据各市县现有的区域发展状况,尽快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短期、中期、长期强制性标准及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六是健全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建立低碳经济信息披露制度和举报制度,对企业展开全面的监督和舆论指导,强化企业家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低碳经济形象,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七是实施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低碳经济统计、监测、评价和考核体系。同时,将发展低碳经济列入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用人管理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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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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