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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来源:张付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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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条是关于股东收益权及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配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即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红利其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只有在股东不认缴时,方允许其他认缴者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然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之间存在如何认缴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的,该股东不得请求该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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