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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来源:郭杨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量:628

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案情简介:邵女士2009年与某某县中央商城签定租赁3037号柜台使用。经营4天后,被告李某某以中央商城的名义莫须有的理由将3037号柜台强行毁坏,并将柜台内部分货物拉走。放到中央商城的库房保存。邵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更没有解决。邵女士被逼无奈,20128月起诉到某某县法院。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中央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早在2004年就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128月公司注销。法院为此告知原告,该公司已经注销,欲驳回诉讼。

   邵女士委托律师解决。

   律师提示:

   公司被注销终止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人。本案的清算责任人为三个股东。因此,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书给法院,请求变更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民通意见》60、《民诉意见》49

  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了被告。案件最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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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杨铭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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