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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提交的材料和费用承担
来源:唐泽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8
浏览量:794

                   医疗事故鉴定提交的材料和费用承担

     一、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提交材料的时间规定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相关是鉴定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提交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等等。其中,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些也是我们在以前文章中提到的“主观病历”。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些也是我们在以前文章中提到的“客观病历”。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这就是抢救记录,及补记记录。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这实际上是封存的证据和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比如: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而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提供的材料方面,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三、提供材料的证明责任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来提供的;如果患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其病历资料由患者保存,因此也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谁不提供的,就应当由谁承担不能够提供资料的证明责任。

四、鉴定机构的取证权利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并且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为配合医学会的鉴定工作,该条例也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鉴定费用的承担

  1、鉴定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补充的原则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的。也就是说,通过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是应当收取费用的。这也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但是,在医疗事故法律实践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可以在要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提出免交鉴定费的申请。如果经过当卫生部门审核通过,并且通过的,可以免费缴纳鉴定费。应该说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是会更积极的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有做医疗说的鉴定的意向,又没有经济能力的,往往医疗机构会主动承担鉴定的相关费用的。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已经非常拮据的,不妨主动提出免费鉴定的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部门配合!

  2、费用承担原则

  毕竟医疗事故鉴定费的缴纳是,谁提出,谁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费用,将退还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谁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申请免费鉴定费用的,并且卫生部门同意的,应当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承担。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医学会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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