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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不能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以及强制拆迁方式及程序
来源:周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8
浏览量:776

不能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以及强制拆迁方式及程序

作者:周斌律师整理
一:下面几种情形不能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二: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制拆迁,经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制拆迁,由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三: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a.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b.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c.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d.强制拆迁的期限;e.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f.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g.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h.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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