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殿林律师亲办案例
犯罪,离我们到底有多近
来源:潘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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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头摆放的这本卷宗,记载着一个经年旧案。之所以把它从档案柜中翻找出来再次品读,是因为这宗案件始终未曾在我的记忆中尘封。
        这是一宗敲诈勒索案。我的当事人——也就是案件的被告人老G,早年离婚,独自抚养着女儿。作为一个男人,既当爹又当妈的拉扯着女儿,其中几多艰辛自不必说。好在女儿逐渐长大成人,转眼20岁了,这让老G很欣慰。就在老G长舒一口气,准备好好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女儿却突然得了一种叫做“皮肌炎”的病。经多方打听,老G听说某医院治疗皮肌炎的效果比较好,便把女儿送到某医院接受治疗。老G的女儿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将近3个月,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日渐加重,最后竟达到了“危重”的程度。老G见状,赶紧让女儿转院治疗。但是,就在转院的途中,老G的女儿死在了救护车上。
        亲历了女儿的生命瞬间凋零,老G的心被巨大的悲痛击碎了,他无法接受女儿猝然离去的事实,也无法理解女儿的病为什么会越治越重,更无法相信昔日的父女相依为命怎么会突然间变成了他一个人形只影单。就这样,老G在痛苦中沉浸了整整一年。
        女儿去世一年后,老G突然联想到,女儿的死,会不会和某医院的治疗有关系?带着这样的疑问,老G先后咨询了多位医学界人士,咨询的结果坚定了老G的信念,于是他决定找某医院讨个说法。在没有任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老G带着自己拟定的赔偿清单找到某医院,坚称女儿的死亡系由于某医院采取的诊疗手段和用药不当造成的,并要求某医院予以赔偿。结果可想而知,某医院当然不会承认其诊疗存在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最终不欢而散;老G不甘心,第二次前往某医院交涉,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老G气急之下说,你们如果把我逼急了,我就用从外地买来的艾滋病毒血清给你们注射。双方各执己见,再次不欢而散;当老G第三次前往某医院要求赔偿时,某医院报警,警察以老G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经审理,法院以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老G有期徒刑三年。
        办结这宗案件已经三年有余,想必此时的老G早已刑满释放,失去女儿的痛苦也应该被时间冲淡了一些吧;而作为辩护人的我,记忆中的那些为老G据理力争的细节早已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忘,但有一个问题存于脑海,久久挥之不去,那就是:我们日常的行为,究竟距离犯罪有多近或者多远?
        就这宗案件而言,我始终认为,老G前往医院讨要说法索取赔偿的全部行为,都更接近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这种行为最终引发了刑事法律后果。因女儿死亡而欲向某医院主张权利,本来是完全可以的,关键在于,要使自己主张权利的手段合法化。譬如,老G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医学鉴定,以鉴定结论确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诊疗行为与女儿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径行断定某医院有责任;譬如,即使没有任何鉴定结论,老G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要求赔偿的数额或者理由不正确,其行为也不会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再譬如,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争吵再怎么激烈、情绪再如何激愤,都不能为了金钱或者物质利益而以恐吓、威胁的语言相向。老G最终被处以刑罚,根据法院的认定,就是由于老G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对某医院说了“给你们注射艾滋病毒血清”这句话。
        当我们看到犯罪分子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我们往往不会联想自己日常的语言或者行为与犯罪会有什么样的法律上的联系,通常的想法是:我们生活中的种种行为,距离犯罪太过遥远了。当回顾了这宗案件,我却要说,我们的语言或者行为,其实有的时候距离犯罪很近,近到甚至只有一句话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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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殿林
  • 执业律所: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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