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现代企业家要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量:253
       刑事风险距离企业和企业家究竟有多远?事实上,刑事风险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并无特殊的距离。因为它与其他法律风险一样,始终存在和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但刑事风险的特殊性在于,这种风险一旦爆发,会给企业家的职业生涯乃至企业的存续带来不可逆转的终局性败局。因此,作为一名现代企业家,首先应具有优先防范刑事风险的底线意识。这种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一个企业家可以走得有多远。
不容忽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企业家们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普遍比较淡漠。这一现象不仅值得企业家自身而且也应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企业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而对企业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防范。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主动聘请刑事法专家为企业和自己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专业服务,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聘请知名刑事法专家或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但此时为时已晚。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下称《企业家犯罪报告》)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家所实际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横跨民企国企,纵向贯穿企业经营的始终,可谓无处不在。
  《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该年度涉案的企业家共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80个罪名,这些罪名既分布于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也涉及企业的创始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同时,从这80个罪名的具体分布看,最为集中的又是与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财务管理、企业融资、贸易、招投标和产品质量五个环节,在这五个环节发生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占了2012年媒体披露的企业家犯罪案件的61%以上,成为企业家名副其实的刑事风险的高爆发点。在这些环节中,如果企业家事前能有一点不得触及刑事禁令底线的警戒意识,企业的法务人员能多一点刑事风险的预警能力与预防措施,许多犯罪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探求根源改观念
  不少企业家之所以不大重视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刑事风险的特别防范,或者在思想上将刑事风险混同于一般违规或违法而疏于特别的警惕和防范,主要源于下述三方面的现实原因。
  其一,信奉“权力大于法律”的意识导致对刑事风险防范的盲区。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基本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但就法治建设的进程而言,比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本身的敬畏与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整体的法治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在不少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如行政权力还有非正常介入市场的较大空间,企业的自主权还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再加上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供给不足等现实因素的影响,使得一些企业家在观念和行为模式上倾向于通过攀附权贵、寻找靠山来开拓市场和提升竞争力,并相信一旦“出事”,借助于权力庇护也能舍财消灾。有了“权大于法”或“权力是现货、法律是期货”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观念和不良行为倾向,自然在思想上轻视法律,将刑事风险的防范视为无足轻重的“儿戏”。
  其次,相信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可以“以功抵罪”。在长期一味强调GDP总量增长的大背景下,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提高本地区的GDP,往往对企业的违规和违法行为事前监管不到位,事后查处也乏力。在这种极端功利主义的影响下,一些企业家非法逐利的动机趋于强烈,甚至产生如下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多为地方GDP作贡献,即使犯罪了,也可以“以功抵罪”,从而漠视刑事风险的现实化。
  再次,一些企业家缺乏作为一名现代企业家应有的法律意识。企业家可以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必须有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企业家犯罪报告》中的不少个案显示,一些企业家法律意识十分淡漠,不仅没有依靠法律来解决企业发展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的思维习惯,而且不知道一些日常违规操作或违规经营手法中就蕴含着现实的刑事风险。如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上,财务管理有章不循、习惯性地忽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以及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甚至分不清个人财产与公司企业财产的界限,或者在对外业务交往中,随意拓展经营范围,不讲诚信,不信守合同,一旦事发,其行为性质、案件情节或涉案数额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已超出了一般违法的范围。尤其在我国有关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中,为了适应经济活动内容和方式的不断变化和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不少罪名规定本身又具有概括性(如“口袋罪”和兜底性条款),司法认定时,容易出现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或经济纠纷界限的不够清晰,从而出现犯罪追究的扩张性。企业家在经营决策和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如果没有较强的刑事风险警觉与防范意识,就会在昏昏然中持续游走于刑事风险的边缘地带,迟早会落入刑事法网。

  党的十八大报告顺应社会发展对法治建设日益强大的内生性需求,彰显了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主题,昭示着法治建设的又一个春天的来临。在这种大背景下,努力提升企业运营的法治化水平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企业家们如果看不清这一大形势,不注意切实改变自己的不良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不注重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业务之中予以高度重视,必将面临着更多和更现实的刑事风险。
  企业和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企业要发展,企业家要成长,固然离不开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良性制度支持。但作为企业家群体,如何适应现实条件,在领导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中,不断养成在法律框架内“领航”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以有效规避前进道路上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切实防范刑事风险的现实化,已成为关乎一个企业家能否远行和企业能否健康成长的重大现实问题。
以上内容由姜爱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爱军律师咨询。
姜爱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87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洛阳市洛龙开元大道224号集邮文化中心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爱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6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洛阳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开元大道224号集邮文化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