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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量:545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 *** 进行折算:

  1克 *** =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 *** =20克美沙酮;

  1克 *** =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 *** =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 *** =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 *** =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 *** =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 *** =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 *** =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 *** =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 *** 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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