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兰律师亲办案例
住院伙食补助费:潍坊地区
来源:石新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量:221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一般是按省直机关的统一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省内30元、省外50元,住宿费大致可以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

潍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潍财预(200875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潍坊市城区到外地办理公事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原则乘坐公共交通,单位尽量不单独安排公车接送。出差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原则上乘坐火车或客车,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飞机原则上乘坐普通舱(经济舱),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原则上乘坐三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上相当级别标准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衽标准内凭据报销有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3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应凭出差期间开支的餐饮费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无出差起止时间的一次性大额餐费发票不能作为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助费的凭据。
        第十一条,市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通讯、城市内交通等支出。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合理里程内凭据报销,每天报销乘坐次数上限为2次,公杂费减半发放。市内出差不补助公杂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到外地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外地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在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等级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省级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七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省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鲁财行字[1996]第7号)和《关于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字[1996]第64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由石新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新兰律师咨询。
石新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7好评数0
潍坊市向阳路 2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新兰
  • 执业律所: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2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潍坊市向阳路 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