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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辩护词(二审)
来源:薛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量:2041

彭德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薛占义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彭德虎的二审辩护人,经阅卷、会见上诉人、参与庭审掌握了案情,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受同案谢永江的邀约,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且所起作用小于毒贩卖主“大老三”及同案谢永江,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故应依照《刑法》第25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首先,本案同案谢永江向毒贩“大老三”购买毒品,双方系买卖关系,毒品交易及所有权转移在双方之间进行,且走私、运输毒品的人选费用也由其二人商定,故其二人系本案主犯。

其次,上诉人将从赌场赢取的2万多元凑足61500元借给同案谢永江购买毒品,其在原供述中各自买500g的说法系二人被抓后谢永江怕数量太大一人承受不了,要求上诉人承担500g,上诉人基于二人系亲戚关系及江湖义气而应承,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19日第5次讯问笔录及向检察机关及二审庭审供述也相互印证了这一事实。故上诉人向同案提供61500元毒资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第三、同案谢永江供述认识毒贩“大老三”,上诉人不认识毒贩,同案王文国二审庭审供述也证实同案谢永江一人向毒贩支付“一万元的现金一沓,共十几万元”的毒资及运毒费用,均印证涉案毒品的购买,毒资及运毒费用的支付均由同案谢永江单独完成。

第四、同案王文国二审庭审中供述从南伞运毒品到保山的路途中只接过谢永江和毒贩的电话,没有接到过彭德虎打来的电话,证明上诉人在同案运输毒品的途中未与运毒同案联系,联系人系同案谢永江的事实。

第五、同案以缅甸老街赌钱没人管,毒品便宜,邀约上诉人到缅甸老街,又以免费吸食毒品为诱,主动向上诉人要求借61500元毒资购买毒品,说明上诉人在本案中系受同案谢永江邀约、指使、利诱实施毒品犯罪。

第六、上诉人及同案供述证实在贵阳租赁轿车作运毒工具,在路途上费用开支均由同案谢永江负责的事实。

第七、经上诉人、同案谢永江、王文国、杨新安的供述相互印证毒贩“大老三”系本案毒品卖方,且此人客观存在。

综上,上诉人系受同案谢永江指使、邀约实施毒品犯罪,犯罪中同案谢永江联系毒贩,其间商定毒品价格,要求上诉人出借毒资,向毒贩支付毒资,与毒贩商定运毒人选,路线费用,与运毒人员在途中的联系,在保山交接毒品,在贵阳租车行租赁轿车作运毒工具,与上诉人一道驾车同往南伞的费用开支等上述行为均由同案谢永江单独完成(负责),而上诉人仅在明知向同案谢永江出借的61500元用于购毒,仍向其出借,以及同意驾车为其运毒的犯罪行为。毒贩“大老三”与同案谢永江系毒品的买卖双方,同案谢永江系交易“买方”系毒品的所有者,在犯罪过程,环节中起主要作用,而毒贩“大老三”系本案毒品的“卖”方,上诉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故综合评判应确认同案谢永江及在逃毒贩“大老三”系本案主犯,上诉人系本案从犯。

(二)上诉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仅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首先,虽然毒品的购买行为是在国境外进行,但仅是在同案谢永江与毒贩“大老三”之间进行,上诉人虽向同案出借毒资,而毒品交易要延续到保山交接毒品后才算完成,从境外走私毒品到境内是由毒贩“大老三”安排同案王文国、杨新安完成,走私、运输毒品的费用也是由同案谢永江与毒贩“大老三”商定。上诉人在境外虽见过王文国的面,但未参与商谈,故本案中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应为同案谢永江、王文国、杨新安。

其次,由于购买的毒品系同案谢永江所有,其与毒贩“大老三”商定,由同案王文国、杨新安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再运往保山交与谢永江,故本案中应确认同案谢永江、王文国、杨新安系运输毒品的共犯。

第三,本案的运输毒品犯罪分为两段,第一段是从境内到保山,第二段是从保山到贵阳,虽商定上诉人替同案谢永江开车运毒品到贵阳,但由于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在保山截获,上诉人已无毒可运,而第一段路程的运毒行为已由同案王文国、杨新安完成,故上诉人因无运输毒品行为,故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本案所涉毒品含量仅为20.08%,含量较低,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四)上诉人系吸毒人员,有5年的吸毒史,每天吸食量高达1g毒品 *** ,其借钱给同案谢永江不为报酬,只为免费吸食毒品,与其它毒品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性均较小,量刑时应予区别,应予充分考虑。

(五)涉案毒品被全部截获,未流入社会,故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归案后供述虽有反复,但总的来看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量刑建议

由于上诉人在本案中未参与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其出借毒资的行为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仅起次要作用,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较低,仅为20.08%,上诉人属吸食量较大的吸毒人员,一审量刑时仅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系毒品再犯和累犯的从重情节,而未综合评判上诉人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等综合案情,一审对其判处死立刑实属量刑失重,故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死缓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薛占义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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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薛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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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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