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啸澎律师亲办案例
证据是诉讼之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来源:陈啸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量:753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开庭审理。昨天终于又拿到了一张胜诉的裁决。想想一个月以来做的工作,深感“付出就有回报”。

    开庭前,我数次和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当事人提供的上百页材料中,找到了比较重要的证据。其中一个是电子证据,这种证据形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未列举的。其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由于除了这一电子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同样的事项了。所以,在我的一再坚持下,我们做了证据的保全公证。这个证据最终为我们取得胜诉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当事人一直认为我想的太多了,有些情况他认为是想当然的,而没有必要举证。但我知道,一个律师不能把证明事实真相的希望寄托在对方承认的可能性上。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以有证据证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当事人单方陈述的事实。在搜集证据方面,我和当事人发生了数次分歧,当事人总觉得我要的证据太多了。但我说,我作为你的律师,我都不怕麻烦,你怎么还能害怕麻烦呢?我说,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就有败诉的风险。我说,我可以帮你达到你诉讼的目的,但在具体操作上我不能听你的指挥,因为我比你更有经验,更懂法律。我说,我不会完全顺着你的意思去分析和看待问题,光拣好听的、你愿意听的说,因为这样是不负责任的。“忠言逆耳”,但是为了能最终实现你的权益,我还是要说一些“忠言”。“良药苦口”,但为了能彻底见效,我还是要开出一些我们都觉得麻烦的”良药“。

    案件的开庭只有两个小时,但之前的调查取证却花了好几天的时间。甚至在开庭前一天,我还意外地又收获了一纸较为有利的证据。

    做律师,不能光靠滔滔不绝的口才,否则,任何相声演员都应该是十分优秀的律师了。

    做律师,不能总说一些当事人喜欢听的话,因为,我们是要对当事人的案件负责,对他的合法权益负责,而不是对他的耳朵负责。否则,歌星们也应该是十分优秀的律师了,因为他们的声音最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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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啸澎
  • 执业律所:
    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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