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啸澎律师亲办案例
依照规章制度辞退员工,操作不当照样要赔偿
来源:陈啸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量:540

案例简介:

    欧阳在深圳工作已经十多年,2007年年底开始放春节假7天。假期届满后,欧阳因无法准时买到返深车票,就及时向公司传真说明理由,但公司不予理会,并在届满三天后通知欧阳某某,因其离职三天,予以开除。半个月后,欧阳返深,公司发给欧阳开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假期届满后第三天。欧阳在公司又上了半天班后,因公司领导口头说不要欧阳继续工作了,欧阳随即离厂到劳动部门申诉,要求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审理情况:

    劳动仲裁委认为,欧阳离职三天,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离职三天可以开除的规定,并且欧阳回厂有重新上班,之后公司领导口头辞退并没有证据。于是裁决欧阳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欧阳春节回家迟延三天返厂,尚不足以构成严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劳动部门备案,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开除欧阳,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给予欧阳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但对于欧阳之后重新上班半天没有说明。

    案情分析:

    本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应该考虑了欧阳不能即使返厂的客观原因。同时,欧阳重新上了半天班和本案件审理没有关联性,因为,欧阳诉求的经济补偿金是针对被开除前的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金。第一段劳动关系因公司发出开除通知书后终结,之后上班半天属于新的劳动关系的开始。对于第二段劳动关系,欧阳没有提出诉求,因而不影响本案件的审理,法院没有处理,也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作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对员工有效管理,甚至可以说是威慑,但同时应该考虑到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否则,这些规章制度只能是纸老虎。更严重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该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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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啸澎
  • 执业律所:
    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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