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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律程序问题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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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律程序问题

 

无论是房屋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有可能面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尤其是对解除条件的运用一定要谨慎。除了依据法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张志胜律师分别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分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问题。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除非具备法定解除条件,若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则需要注意这些事项:一般而言,出卖人据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多集中为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针对此条件,出卖人应当及时履行催告义务并保存证据(专递回执),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收款帐号;出卖人希望通过其他理由解除合同,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买受人解除合同时,除非具备法定解除条件,若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则需要注意:一般而言,买受人据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多集中在出卖人迟延交房,同样,需要及时催告并保存证据;如果约定出卖人迟延履行网签、迟延迁出户口、迟延接受款项等,法院并不是必然支持买受人诉讼请求。

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请求解除合同时,首先应当向对方送达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的效力自对方收到解除通知书发生;如果对方有异议,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否则,除斥期间已过,再主张合同有效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注意,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一般不会被受理,只能是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很多刚出道的律师会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诉讼请求中直接写“请求解除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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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胜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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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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