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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推定过错法定事由
来源: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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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近现代民事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的侵权案件,本来也适用医疗损害案件,但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医学本身是一门实践科学,存在诸多需要探索的领域,实行过错推定限制了医务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限制了医疗事业的发展。这和医学的价值取向相背离,一定情况下也加重了患者负担,还导致了医患之间互信的削弱。

   本次立法,全国人大没有采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这种做法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但考虑到医患双方医疗信息不对称这一事实及为强调依法行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出现这三种情形时,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比如: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中错误地将患者正常的左腿截除而没有治疗患病的右腿。这一款特别提醒我们医生一定要依法行医,要把医疗程序走完,按照程序走。在这点上法律上和一般生活上的习惯不一样,法律上非常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法律认为只有程序上的正义才能保障实体的正义,医生往往只重视具体的技术措施,忽视程序规范。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并且对自己有利的病历非常困难。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常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常采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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