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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案例指导

作者:刘庆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2-16 13:03 浏览量:205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案例指导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促进刑事审判公开、公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两个刑事案例。这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刑事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极其巨大。因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立法的精神和本意,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统一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真正做到罪行法定,这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它提供了人民法院今后解决类似问题的蓝本,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裁判要点是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该案的亮点在于首次以指导案例这种通俗易懂的形式,给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擅自买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这类行为进行定位,明确其行为的法律属性。对于像氰化钠这类危险的剧毒化学品,如使用不当,极其容易使环境遭受恶劣破坏,人民生命和健康遭受现实危害。故尽管其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危险品,但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监管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下,擅自购买或者出售的,就足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就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定罪处罚,而在此之前,处于法律盲点,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极其容易造成对立法精神和本意的错误判断,造成相同类行为各地法院判法不一,司法尺度完全不统一,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不利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另外,该案的公布还具备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震慑、警示作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于加强剧毒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避免环境人为遭受破坏,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则是对于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禁止事项与其所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它亦为法院今后处理该类问题、采取司法措施提供了范本。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系未成年人,宋某某还系在校学生,两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符合缓刑条件,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方针,法院决定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案发前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并且犯罪的诱发原因是由于无钱上网,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犯罪的某类场所相隔离,客观上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的问题,有利于监护人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其再次犯罪;因此,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适用缓刑时根据刑法的规定率先同时作出了适用禁止令的判决,拓展了缓刑判决模式,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增加了新鲜血液和生命力;与此同时,相比传统、普通的缓刑判决模式而言,加大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管教力度,更有利于保障适用缓刑后被告人确实不再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增强了缓刑的价值功能。

                              

   桂林刘庆才律师

                                                              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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