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唐西律师亲办案例
我在刑事辩护中的一点体会
来源:孟唐西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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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刑事辩护中的一点体会

从1981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至今已有28年的历史,近三十年来的刑事辩护经历回顾起来,弹指一挥间。风风雨雨、坎坎坷坷、甜蜜有加、酸楚有余、有微笑、有眼泪、有兴奋、也有无奈。说起体会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要提笔成文,却又觉得无从下手。考虑很久,我觉得还是从多年来逐渐形成的刑事辩护理念和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上谈点自己相应的体会,有望与同行们共勉。

一、做好刑事辩护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不断完善和树立以及修养自己的刑事辩护理念。

刑事辩护理念从大的方面讲,是指导刑事辩护具体运用的理论基础和起主导性的价值观。它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我国宪法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讲刑事辩护理念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刑事辩护理念的理论基础和主导性的价值观,就是在以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刑事法律理念的指导下逐步形成的。树立正确的刑事辩护理念,就成为刑事辩护工作发展的动力,就成为做好刑事辩护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辩护理念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理念中重要的内容。刑事辩护也已经成为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尤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好正义这个根本问题上,刑事辩护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环节。

(一)坚持学习和提高刑事法律理论的认识水平,不断完善和修养刑事辩护理念。

经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历练,我认为刑事辩护是一个执业律师基本功的体现,一般社会上认同一个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平,一般是以在法庭上对个案刑事辩护的水平作为标准,从这个角度讲刑事辩护又是一个执业律师面向整个社会的一个门面。这就要一个执业律师在刑事理论方面具备较深的理论功底。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和不断的更新完善自己的刑事法律理论的认识水平,才能在当前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而产生的种种社会现象、行为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然而丰富和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又是我们承办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要懂得用不断学习刑法理论的知识成果来不断的修养和完善自己的刑事辩护理念,反之用不断提高的刑事辩护理念来指导和把握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的观点和认识。每一篇辩护词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认识层面上尽可能做到,辩护观点明确、法律关系清晰、辩护语言恰当、辩护层次分明、分析案情客观,把握案件性质稳妥、运用法律依据准确。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刑事辩护水平,以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根本目的。

(二)不断的学习和总结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教训,立足国情,坚定信念,完善刑事辩护理念,提高刑事辩护水平。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实,社会的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对法律认识的程度,是一个艰难的、漫长的、曲折的过程,它是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发展的。所以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可避免的导致社会的各个层面对法律认识的差异。这就要求刑事辩护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国情出发,既要学习和掌握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条文、立法含义、司法解释,又要学习和遵循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既要注意到庭审效果,也要注意到社会效果。从而使辩护水平不断提高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认可。要善于总结刑事辩护在个案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以个案的成败论英雄,关键要总结出成功经验之精华所在,并将其不断修正,坚持下去。要找出失败之教训是什么,并将其改正,彻底弃之。一个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是在曲折的道路中成就的。为什么?这就是信念的作用,要把刑事辩护当成一生的事业去完成。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挫折,只要不断的学习,忠实于案件事实、忠实于法律原则,忠实于正义公平,经验和教训都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宝贵财富。因为不断的推动你更新知识,提高刑事辩护水平,不断的推动你走向博学,走向成熟的动力,恰恰来之于这些经验和教训。要善于学习除刑事法律基本理论以外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其中也包括各种报刊、杂志和法律研究人员撰写的案例评析等理论性文章。以丰富自己的思想,扩大自己的视野,不断的开拓自己的知识领域,除此而外还要善于和社会各个层面的人广交朋友,并通过交谈的方式来观察和吸取他们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和说法,来完善和提高自己对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使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观点更具有说服力。总之,自己多年来的体会是,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基本条件,养成良好的、严谨的学习习惯在刑事辩护中能开拓辩护思路,丰富辩护观点,增加庭审辩护效果。平时注意和善于总结自己和他人在刑事辩护中的“得与失”“精华和不足”能提高在刑事辩护中识别发扬什么?坚持什么?修正什么?改正什么?抛弃什么?的主观能力。纵观我国长期在刑事辩护中著名的律师和报刊上介绍的有一定造诣和成就的律师无不具备以上的特点。

(三)在学习中逐渐养成观察和评判社会现象、行为的能力,从而提升在刑事辩护中的水平。

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我体会到在承办每一件刑事案件中无论个案的简单复杂程度如何,都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这是最基本的标准。然而仅有负责任的态度是不能代表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如果不具备较强的判断是非和行为的能力,在承办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承办复杂的、多人多次、多种类型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这些多种行为交织,犯罪成员众多、法律关系混杂,犯罪客体诸多等情形,就很难把握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社会危害行为程度的评判,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刑事辩护的质量,也达不到最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那么这种评判是非的能力从何而来?平时的学习和实践中逐渐养成评判社会现象、行为、是非的习惯,是提高评判能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坚定信念将刑事辩护作为一项终身的事业去建设、去完成,是刑事辩护理念价值观的体现。

其实每完成一件刑事案件的辩护,都是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而工作建设的一个环节。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建设本身就是一个艰难、曲折、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既然是在艰难和曲折的过程中发展,就要付出代价,就要付出成本,而且这个代价有时是非常沉重的。从事刑事辩护也不例外。因此坚定信念、承受代价、承受痛苦、承受无奈也应该是一个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必备的心态。尤其是在经历承办某一案件时,当正常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实施各种救济途径都无望的条件和环境下,更是历练意志和信念,完善理念的过程。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腐败之风的蔓延,都不可避免的浸透到司法领域,这是当前的客观存在。面对这种客观存在,只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信念不变,只要我们行使辩护职责的行为规范有序,刑事辩护的发展空间是无限的。必须认识到我们所从事的刑事辩护,是一项庄严神圣的事业。它必然伴随着民主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完善。实践证明,尽管这个发展过程充满了艰辛和曲折,但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各种权利逐步得到保障,在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等重要原则的实施和运用也日渐成效,这些前进中得到的成果,无不包含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汗水、智慧和结晶。

二、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中我认识到从接受委托开始到一审或二审终结,刑事辩护的根本目的简单说是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谋求客观公正的判决。这就要求我们应把握和注意下列问题。

(一)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分清法律关系,查阅法律依据,确定行为性质。

以上四个环节应该是在查阅案卷材料中基本得到解决。为什么这样讲?其一,因为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可以反映出该案的基本情况,它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该案所作出的阶段性总结,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在该案所起作用的供述总合。因此必须认真查阅,分人、分事、分类、分罪做好阅卷笔录,做到“心中有数”把握整个案情,切不可简单从事,敷衍了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特别是被告人对其行为细节的供述更要注意,因有时细节决定行为和性质。其二,在查阅案卷材料时注意要不断的提问自己,并在案卷中寻找答案。对于矛盾之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要在案卷材料中逐一进行排除,分清法律关系。其三,对被告人的行为基本锁定后,查阅法律依据,确认行为性质。

(二)对案卷材料中反映出、提示出的疑问、难点、针对性的与被告人交谈,找出破解途径。

注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要努力说服被告人认罪,争取“悔罪表现”的认可。对排除不了的疑问,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的疑问。要劝告被告人如实陈述,讲清利害关系,预测、评估和告知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使被告人对此有一定的心理预备。为日后进行的庭上辩护确定辩护思路做好准备。

(三)在查阅案卷材料和与被告人交谈的基础上,按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罪轻”的基本辩护思路拟定“辩护提纲”、庭上“提问题纲”和“质证提纲”。这样做对于全面掌控和澄清案件事实,充实辩护内容,增加辩护效果起关键的作用。因为其一,庭上的提问和质证的过程要解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与案卷材料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以及被告人的口供之间,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可以合理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否可以达到唯一?这些问题的是否解决,是刑事辩护中最后确认“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要尤其认真做好。

(四)陈述事实客观、辩护观点明确、辩护层次分明、法律依据准确、辩护语言诚恳妥当。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词的发表,是辩护人对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终结性的发言,是辩护人对整个案情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因此它必然凝聚着辩护人辛勤的汗水和智慧。也是向法庭展示辩护人在承办此案上的劳动成果。所以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也是辩护人最大的心愿。然而客观的陈述事实,能体现辩护人不卑不亢的态度,辩护观点明确,辩护层次分明则体现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体现辩护人对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熟知程度,辩护语言的诚恳和妥当体现辩护人的坦荡真诚和修养。

(五)认真总结和归纳被告人有无无罪、罪轻的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有无悔罪表现得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刑事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被告人在投案自首、立功的情节上,应据理力争。当然“据理力争”要在案件事实存在的条件下,因种种原因未被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而绝非其他。因为它符合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事审判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这点上辩护人的态度和行为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向法庭提出建议。

(六)刑事辩护中应注意把握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对枝节问题不做缠述。

这是多年来的体会之一。案件的性质能否正确认定,标志着该案的指控能否成立。是案件的核心所在。这点必须严格把握,来不得半点懈怠和马虎。性质如何认定的理由、依据必须给予明确充分准确的表述,,而表述的目的是让公诉方和法庭听清楚、听明白,充分的理解表述的含义。对于公诉方对此的反驳意见,则认真听取,并进行补充补强发言,这个补充补强性的辩护意见是针对公诉方的不完全理解、误解其含义而发表,而不是简单性的重复原来发表过的观点。这点尤其注意。

另,在该案的行为性质确定后,被告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刑事辩护中注意把握的一个问题。承担重?承担轻?有无主从犯之别?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无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不大?悔罪表现怎么样?以及被告人应适用的刑法条款均应一一给予准确的表述。

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上述体会的综合体现。当然体会肯定很多很多,我的体会是粗略的、简单的,仅是众多刑事辩护律师体会的冰山一角,仅是说一点我内心的感受,不正确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    任国庆

                                          2009年10月13日  写于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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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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