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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的依据
来源:张庆月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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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的依据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颁布前,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的依据

1、《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1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

3、《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综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本案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保险金赔付义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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