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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对公司企业的执行应当谨慎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5
浏览量:390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对公司企业的执行应当谨慎

 

国际金融危机深不见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09】34号文,专门针对困难企业的执行做出“优惠”,特别是谨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力争执行和解等,对企业“过冬”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眼下,国际金融危机呈现回暖之势,高院的文件精神是否有必要继续贯彻执行呢?张志胜律师认为,立足服务经济平稳加快发展的基本点,34号文对企业的适度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迫在眉睫。

文件解读

对于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如何执行?文件规定:该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力争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

对于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如何执行?文件规定:法院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力争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企业抵押设备取得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的,可以查封但允许被执行企业继续使用。

如何处置被执行企业的资产?文件规定:法院应当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和财产价值的贬损。

对于已经被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如何处置?文件规定:法院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实现执行财产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加重被执行人负担。

对与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特殊保护?文件规定:对该类企业资产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

几点思考

如何<甄别保护对象?大多数企业都讲究诚信,那么,对他们在困难时期做出合理范围内的保护是必要的,可是,不乏坑蒙拐骗者,对它们实施保护便会成为助纣为虐。显然,制定一个选择标准是必要的,可是,这样的标准恰恰是最难制定的,即使有了标准,执行标准的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太过庞杂的标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给与重视的:企业是否确实遇到了困难,也就是说,企业是否有履行能力,有能力则应当执行,而不能依据34号文故意不履行判决。

34号文的精神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如何平衡?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法律选择更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利益。34号文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保护企业利益。那么,在针对工人工资的纠纷解决时,如何平衡利益?张志胜律师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金融危机过去之后,这些精神是否依然有效?这是一个难题,首先,金融危机何时终结不好预测也不好界定,因此,34号文的终期难以确定;其次,这些精神与法律的冲突并不明显,存废均不会有大碍。

作者:张志胜律师,中 *** 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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