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蔚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延长医疗诉讼有效期
来源:李京蔚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4
浏览量:470

    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从何时起算呢?《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 

医疗诉讼,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针对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a. 主张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b. 主张交通费的,提供交通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c. 主张误工费的,提供误工损失证明 
d. 主张护理费的,提供护理费证明 
e. 已有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结论 
f. 主张营养费的,提供营养费依据 
g. 主张财物损失的,提供财物发票 
h. 主张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关依据 
i. 主张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递交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第的规定中还有一层含意:“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在诉讼时效间届满以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医疗单位在决定赔偿前应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一旦给付了赔偿就难以索回了。 

建议聘请有一定医疗事故专业经验的律师,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模式,以得到赔偿金的百分比例付给律师报酬。 

中国在法律援助条件的掌握上,既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条件中反映一般规律的做法,又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我们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有一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两种情况。 
  一般性条件是: 
  l、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这里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所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所谓\\\"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则无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条件亦称为\\\"合法性\\\"条件。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特殊条件是: 
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其中,\\\"经济困难\\\"的情况具体化为两条,即:\\\"①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四条\\\",即:\\\"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④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⑤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以上内容由李京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京蔚律师咨询。
李京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19号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京蔚
  • 执业律所:
    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19号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