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莲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协议书
来源:章文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92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合作、共同经营、互惠互利的原则,遵循《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乙双方合作设立合伙企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甲方以技术劳务出资,乙方以货币出资,合伙设立



公司,公司位于
。甲方享有20%企业股份,乙方享有80%企业股份。



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胶粘制品、帆布鞋、冷粘鞋及其它鞋成品生产与销售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甲、乙双方不得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合伙人情况与合伙期限



合伙人: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合伙人: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合伙期限为3 年,自 日起至 日止。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应续签合伙协议书。



第四条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纳期限



出资方式及数额:甲方以技术劳务出资;乙方以人民币 万元出资,作为设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



缴纳期限: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 万元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甲方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提供技术劳务。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式、亏损承担与债务承担



利润分配:不论企业盈亏,甲方享有固定年薪人民币50万元,另提起企业当年企业财产盈余(即净利润)的20%比例分红;乙方享受当年企业财产盈余(即净利润)的80%比例分红。



亏损承担:若产品交付乙方销售前给合伙企业造成亏损,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若产品交付乙方销售后造成合伙企业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原因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生产或生产中断,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若非成品技术本身问题,甲方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



甲方主要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鞋业的生产及技术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甲、乙双方同意在莆田设立一处办事处,由甲方负责工厂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采购,并集中储存于一个独立仓库;乙方负责结算各种材料款项。甲方负责预算生产所需的材料数量并作出报表,上报给乙方协商以备及时采购,杜绝生产中断。



乙方主要负责成品鞋的经营、销售及公司的行政管理、财物管理、人事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财物开支、工人工资发放等活动,甲方可以协助管理:乙方发放工资地点在中国大陆福建--莆田,每月1日按时支付技术员工资,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拖欠、扣押员工工资。在厄瓜多尔共和国上班的员工工资在企业领取。乙方应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不能以外币代替,工资标准按每一个技术人员当时协议书上约定为准。乙方负责甲方所派遣的技术人员的食宿,每月通讯费10美元,另生活用品由企业统一采购并免费分配给技术人员,餐饮标准按中国标准预算。甲方保障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具备所需专业水平、职业技能达到企业所需要求;乙方要负责保护甲方所派遣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提醒其在外国注意、禁忌事项。在厄瓜多尔如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之事件时(非人力或人为所成之事件:直接或间接的天然灾害、国家总动员、革命或暴动、抢劫或掠夺、严重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致无法生产等情势变更)致使任何一方无法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任何受损的一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或索赔,并停止本合同的交易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条 入伙与退伙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九条 解决争议办法



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与争议,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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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莲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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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文莲
  • 执业律所: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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