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律师亲办案例
瞒天过海 菜地变旱地
来源:周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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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 菜地变旱地

日期:20091020 来源:山东法制报

种了几十年的菜地突然以旱地的名义被征了。 这是济宁市高新区三郭社区江新伟等二十三户居民在前不久的一次诉讼中的偶然发现。虽然这是他们的一个偶然发现,但他们认为,这决不是操作者的偶然失误。 因为征地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不同,旱地耕地被征,征地人向土地所有人的补偿是按照被征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补偿,而菜地被征是按照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菜地的年产值比耕地的年产值要高的多,这是人所共知的。江新伟等人认为,被征菜地是他们几十年以来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包括他们二十三户居民在内的所有人因为菜地变成旱地被征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们认为,菜地变成旱地被征是一个巨大的阴谋,济宁市高新区个别人以偷天换日、瞒天过海的手法把菜地变成旱地上报济宁市人民政府,是欺上,对江新伟等菜农来说则是瞒下。济宁市高新区个别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赚取菜地与旱地补偿差额,就是与民争利。 江新伟等二十三户居民是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2007 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发现这个问题的,他们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委托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峰、周斌作为其参加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人。陈、周二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阅卷,清楚地看到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多方面严重违法。这些违法方面包括:所报资料内容严重失实;程序严重违法;安置补偿严重不合法不合理。 律师认为: 首先,济宁市所报资料内容严重失实。 一是土地利用现状存在将水浇菜地瞒报为旱地的情况无可争议。 三郭村是济宁市传统的蔬菜基地,长期以来为济宁老字号“玉堂酱菜”供应小黄瓜、冻菜等蔬菜。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一直由村民各自从事蔬菜种植,大部分土地建设了蔬菜大棚,从江新伟等申请人提交的蔬菜劳动者协会会员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和征地前他们所建的蔬菜大棚等土地利用现状的照片都有可以证明。就是这样的水浇菜地在济宁市高新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请示中却被瞒报为旱地、被申请人未进行核实调查就直接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记载认定为旱地,并批准征收,是不合法的。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却回避了该问题,未作任何辩解,说明对该情况,被申请人已经知晓并没有异议。 二是济宁市高新区未对江新伟等失地申请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却在请示中称“ 征地补偿合法,被征地群众安置妥当”,被申请人也未对该情况进行核实。 其次,征地的补偿标准不合法。 由于济宁市高新区瞒报,导致济宁市人民政府按照旱地报批,其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按照旱地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而非按照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菜地的年产值比耕地的年产值要高的多,必然导致土地补偿各项费用低于相关标准,因此说是不合法。 从被申请入提交的六份土地补偿协议来看,签订协议的主体并非批复中载明的用地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而是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议中仅有用地面积为30823平方米的一份协议为2007年8月 l5日签订。其他各份协议均为2008年乃至 2009年签订,也就是说,在申请报批时,后面的协议是不存在的,这些不存在的协议显然不能作为批复的依据来使用。更有甚至者,协议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况,土地补偿款的支付超出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变成了三年内付清。同一份协议中有两个标准却没有作出说明。 为什么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2009年7月 l6 日,江新伟等申请人诉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从被告的证据中,江新伟等人才看到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济宁政土呈[2007]9号请示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07]269 号批复。这时,江新伟等人才得知济宁市人民政府在请示中隐瞒被征土地的利用现状,将水浇菜地瞒报为旱地的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已经批准征收江新伟等人所在三郭村l7.8855 公顷土地的上述批文。但是,江新伟等申请人仍然无法得知该批次征地的具体四至范围,因此,江新伟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另在批复中并未告知复议申请权和申请期限,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所以说,江新伟等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超过上述两年的期限。 在程序上,济宁市高新区个别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制造虚假的报批材料骗取批准。不告知农户,却由村民委员会出假证明称被征地农民放弃听证权利,不予公告等手法掩盖诸多非法行为,也严重侵犯和剥夺了农民的基本权利。 在征地报批材料中,其中《放弃征地听证证明》是三郭村委会在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情况下出具的,内容因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而不具合法性。 农民的知情权被非法剥夺。 江新伟等申请人及其他村民从来没有看到过告知、公告和确认书之类的东西。在申报材料中仅有的一份证明村民知情的材料,就是三郭村委会出具的农民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而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称对举行听证一事毫不知情,如果报批部门确实张贴过拟征地公告,听证公告,在报批材料中应有证据证实这一事实。 在报批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征地审批,应当认定审批行为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在本征地报批材料中根本就没有有关江新伟等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签订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的任何材料。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这些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在没有这些材料的情况下,征地获得批准,显然是违法的。 综上,在此次征地审批过程中,无论是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征地报批中,还是省政府的审批都存在违法问题,因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被征地是水浇菜地,并非旱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是2008年春天,江新伟等人所种蔬菜以及蔬菜大棚照片(参见本文中的照片),江新伟的蔬菜劳动者协会会员证等(本文左下图图片),1985年,当时的济宁市郊区人民政府给姜新伟的开会通知中称:姜新伟会员:经区政府研究,定于五月十五日至十六日召开济宁市郊区蔬菜劳动者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主要议程:听取报告、选举首届委员会、通过会员章程、公约。参加人员:全体会员,有关单位负责人蔬菜技术权威。希接通知后务于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点前准确性时到济宁市中区招待报到,并把征集提案表填好带来。特此通知。 1986年,当时的中共济宁市郊区委员会、济宁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光荣册”所载文章《种菜能手——胡方海》,也是有力的证据。 文章说,李营乡三郭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方海,八四年种了三亩蔬菜,由于他讲究科学技术,实行多层次种植,蔬菜产量高,上市早,纯收入达六千元,亩均两千元,成为全乡有名的种菜能手。 胡方海今年五十五岁,全家四口人,五亩责任田。在“割尾巴”时,他种的二分黄瓜,还没等苗子长大,就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拔掉了。从此,他种菜的技术就一直没能发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个村的种菜面积逐年扩大。一九八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传达后,胡方海致富的劲头更大了。他分析了三郭靠城近、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等优势,要想快致富,种菜是条路。去年,他把五亩责任田种了三亩蔬菜。 胡方海的“种菜经”主要有两条:其一,重科学,讲技术。为创出高产值的菜园,他不满足传统的种菜技术,买来种菜技术书籍学习,还经常到乡农技站请教种菜新法,使自己的种菜技术不断提高。他用温室育的黄瓜苗,比其他农民的黄瓜苗早出土七天,早上市半个月,平均每斤比一般农户的黄瓜多卖五至八分钱。其二,实行立体、多层次种植。胡方海说:“立体、多层次种植蔬菜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不学科学难致富。”八四年。他先种了三亩莴苣,莴苣收前的二十天间作上撇拉,拔了莴苣又间作上黄瓜,收了撇拉栽上大白菜,一年四种四收。这样种植三亩共纯收入达六千元,一亩菜超过五亩粮田的产值。 胡方海种莱有方不保守;经常向群众传授种菜技术,指导本村种莱。八四年全村六百五十亩蔬菜,亩均纯收入一千三百元。群众高兴地说:“俺村种菜致富快,多亏方海前头带。” 这些都足以说明三郭村(即现在的三郭社区)的土地是菜地,并非旱地。 本报记者黄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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