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骁隆律师
张骁隆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漯河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1-3953-62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漯河律师 > 郾城区律师 > 张骁隆律师 > 律师文集

何某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一 案 辩 护 词

作者:张骁隆  更新时间 : 2013-02-06  浏览量:559

何某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一 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何某亲属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庭前,本辩护人已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就了解的案情并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受伤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卷中材料显示:被害人王同明陈述的受伤经过和被告人何某供述的案发经过是互相矛盾、无法印证的。根据被害人王同明的陈述、是被告人先把其捶倒后、又和另一被害人李刚发生冲突的(见卷第25页下和第26页上);而根据被告人何某的供述、是在他和另一被害人李刚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害人王同明上前拉偏架时、被被告人甩倒的(见卷第15页),这是矛盾之一。

其二、根据卷中材料显示:被害人王同明和被害人李刚的陈述、也是互相矛盾的。根据被害人王同明的陈述、其被被告人捶倒时、看见在场的人有:被告人何某、被告人的妻子还有另一被害人李刚(见卷的第26页倒数第八行);而另一被害人李刚陈述、被害人王同明被谁打伤的他不知道(见卷的第32页第五行)。两个被害人说的这个细节为什么会有出入,到底谁在说谎?辩护人不得而知。

其三、两个同在现场的证人、朱建海和纪永丽,他们提供的证言也是相互矛盾的。根据卷中材料显示:证人朱建海证明、是在被害人王同明不知啥原因摔倒后,被告人何某才和另一被害人李刚发生冲突的(见卷的第41页下);证人纪永丽证明、被害人王同明是在被告人何某和另一被害人李刚发生冲突的过程中,被被告人推倒的(见卷的第47页下)。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矛盾证据排除规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不予认定。

二、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被害人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均存有异议,虽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都没有得到准许。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对被害人王同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一>、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的妻子纪永丽曾亲自两次去医院看过被害人,当时发现其大多是左侧朝下侧身而卧,所以被告人家属怀疑被害人左侧肩胛骨骨折不是新伤。<二>、根据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关于被害人影像学检验CT片显示:1、左侧肩胛骨骨折;2、左侧锁骨陈旧性骨折;所以、被告人家属更怀疑被害人的骨折伤情应均是陈旧性的。对与被告人家属的该项异议,辩护人认为、只要侦查机关能把被害人左锁骨受伤时的原始病历调出来,就能真相大白的。

对于另一被害人李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根据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显示: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李刚做出的轻微伤鉴定结果、没有《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的相关依据,所以辩护人认为、该结果应该是鉴定人员的主观推断。

三、退一步讲,如果法庭能排除以上证据的矛盾性并查实被害人的伤情确系被告人所为、从而认定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成立的话,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1、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单位有人诬告其盗窃厂里的东西被公安机关传讯而引起的。因为是诬告、所以当时被告人心里肯定有无名火,从而导致其质问被害人,这在人情理上也是能被人理解的。所以说、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其主观恶意很小,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对于被害人王同明受到的伤害,根据卷中材料显示:也并不是被告人的直接故意所致。一方面、被害人的伤是在其摔倒后、肩膀着地时恰巧碰到台阶上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害人王同明在拉偏架护着另一被害人李刚时,被被告人气不愤甩倒的。这说明: = 1 \\* GB2 被害人对案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行为的过激,也是有过错的; = 2 \\* GB2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属于间接故意,这和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蓄意故意伤害行为有着质的区别。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起点确定为六个月至一年为宜。因为另一被害人李刚为轻微伤,所以根据以上实施细则、可以增加一至两个月来确定基准刑,即为7个月至1年另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3、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6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同时根据该细则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细节,因被害人王同明拉偏架、被害人李刚持铁锹欲击打被告人而引发矛盾激化,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均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

4、本案被告人何某到案后,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其家属、还主动的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请求:愿意积极的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量刑实施细则》第19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另外、被告人的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并属于意外犯罪。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拟宣告刑确定为三个月至七个月的有期徒刑为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之第(7)条之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何某,其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积极主动的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并确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在此,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本案的案情,本着治病救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处以缓刑。

此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骁隆  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张骁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骁隆律师咨询。

张骁隆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漯河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劳动纠纷

手  机:151-3953-62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