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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新梓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江新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量:1004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虽然被告人系自首并当庭认罪,但辩护人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对此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不但“对所认定事实要有证据证明”,而且必须“已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结合本案:

第一,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双侧硬膜下血肿”是被告人拳打造成。

庭审中公诉机关所完成的举证只能证明以下事实:

12012921晚饭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在受害人的头上打了“一拳”(被告人供述)或者是“三拳”(证人证言),受害人马上还手在抓被告人脸部一下时,被现场唯一证人——村支部书记从中用身体隔离并分开。

2、分开后,证人将被告人拖、劝回到自己座位坐下时,在证人身后的“李XX后退准备坐凳子,没坐好摔了个人仰马翻”( P21页被告人供述)或者不知什么原因“自已倒在地上” (见P34页证人笔录),两眼上翻半分钟。

3、当晚十点钟受害人带着儿子、侄子等人再到被告人家,将坐在沙发上的被告人头上打了几下(见P41李咸友儿子李国栋的笔录),被告人没有还手。再后,受害人到都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头部“当时CT片子没有情况”( P44页医师笔录),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0121011MR检查受害人硬膜下血肿。

对此,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注意到证人同时还当庭证明:受害人的摔倒不是被告人拳击等外力所致;被告人除了在受害人头部打了“三拳”,其他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任何伤害。

那么,本案中即使20121031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2012103125号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受害人头部外伤,与2012921时间吻合(见P9页鉴定书)能够成立的话,2012921日的当天造成受害人的头部外伤最少也有三种可能:

一、     可能是被被告人拳头打伤;

二、     可能是自己意外倒地时摔伤;

三、     也可能是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时受伤。

可是,对以上造成受害人头部外伤的三种可能,公诉人既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用拳打伤,又没有证据对其它二种可能进行有效的排除,如何认定受害人“双侧硬膜下血肿”是被告人拳打造成?

相反,从法医理论上来说,人的头部损伤程度随着外部打击力度的增大从轻微伤的头皮血肿、再到轻伤乙级即时短暂意识丧失(昏迷)、再到颅内出血。而921日被告人在受害人头上拳打过后,既没有所打部位的头皮血肿(当天入院CT片可证实),也没即时出现短暂意识丧失(证人证言中被告人打后受害人马上还手可证实),那么充分证明受害人后来的“双侧硬膜下血肿”不是被告人拳打造成。

第二,都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依据不足、结论不科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庭审质证中,在辩护人要求下,公诉人没有当庭出示20121031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2012103125号《人身伤害司法安局报告书》予以质证,因而无法依法定程序对该证据进行查证属实,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一概不得而知。而该证据既是都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之一,也是九江市公安局刑科所重新鉴定对都昌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维持的唯一依据。

2都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受害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第二项检验中病历摘第一份病历资料是修证诊断,而缺少入院时第一手资料,如果没有第一手资料如921入院时的CT诊断对应部位的头皮血肿或微量的颅内出血,如何确定1011MR检查的硬膜下血肿,以及1017CT诊断双侧硬膜下血肿,与921的外伤有关?又能如何排除不是其自身疾病如漫性脑溢血等而形成的呢?

 3都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受害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没有对78岁受害人的自身对本鉴定结论有影响的疾病如脑血管是否硬化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因而也没有对其自身疾病在损伤中的参与度进行准确评定,而仅仅根据老龄病的普遍性进行主观推断,违背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的要求,其结论不能作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同时,没有被告人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损伤之间因果鉴定,以及受害人自身疾病的参与度评定,即使受害人的损伤为被告人所为,也因为被告人应负责任不明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结合本案诸多疑点和矛盾无法得以排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又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只能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祈请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江新梓 律师

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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