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的类型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3-02-04 浏览量:1150
总结办理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现根据被告人对待诉讼的态度不同可以将被告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惧怕爬堂型
此类被告都很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害怕因诉讼损坏了自身的声誉。1999年12月,xx公司诉铁道部第xx局二处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当时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所属的化临路项目部早已撤走。曲阜市人民法院向其总部湖北省xx市xx镇以特快专递寄去了诉状。该单位收到诉状后立即派人结清了欠款。近年来,有此种心里的单位或个人已是凤毛麟角了。
二、被迫就范型
此类被告迫于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被迫与原告和解。2001年8月,xx公司诉铁道部泰曲路四合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其银行存款被冻结,不得不于开庭前还清了180万欠款。今年五月份,xx公司诉巨野县xx私立中学为三家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亦因其存款被冻结而主动求和,近40万元悉数还清。在诉讼活动中,此方法成为原告主动进攻的最佳方案。
三、尚有信誉型
此类单位是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结案,被告人信守承诺,按期偿还欠款。xx公司于2000年3月与山东省xx煤矿和2001年10月与泰安市xx建筑公司的欠款纠纷中,被告方均按照还款协议约履行了还款义务。像这样因失信而陷入经济纠纷中却能在诉讼中信守承诺的被告也不多见了。
四、刁专难缠型
这类单位或个人常因法律意识“过强”而寸步不让,或采取故意拖延战术。如邹城市xx建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xx公司于2001年10月诉讼,被告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曲阜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被告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元月,中级法院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管辖裁定,有曲阜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此后被告未到庭缺席判决,但被告又因非单位行为而上诉。济宁市中级法院因诉讼主体问题发回重审。此后,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此后又追加两经办人为被告,判决后又上诉,终因多方协调于2004年3月调解结案,该案前后历时两年半。现在有一些小企业或个人有意将资产隐蔽而耍赖,采用此法来消磨时间。
五、听之任之型
因未能对其资产进行有效控制,这类被告在诉讼中表现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如山东xx实业总公司、山东xx有限公司及一些个人等欠款案件便是如此,使原告陷入艰难的执行中去,只能等待时日解决问题。
六、逃之夭夭型
对这类被告,原告难寻其人,只好由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判决书,并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期待有一天被告人或其财产能进入视线,早日实现债权。
通过对公司诉讼中被告人类型的概述,深刻体会到企业在业务之初对客户的考察应不厌其详,一旦出现苗头要及早依法维权,以免陷入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