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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3-02-03  浏览量:191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徐xx,女,1945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xx区xx路1435号楼。

    被答辩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x路58-1号,负责人xxx,行长。

      答辩人与答辩人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8)临兰商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基本事实:答辩人在被答辩人的下属机构开立了退休工资帐户,200876日至26日期间,答辩人既没有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也没有到被答辩人或其下属机构的柜台办理了取款和转账手续,但是答辩人帐户中存款由被答辩人以“移通缴费”的名义分四十一次划走4170元。答辩人在退休时到被答辩人下属分支机构领取了存折,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为答辩人设置了密码后告知了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答辩人初始密码不安全,被答辩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已经告知答辩人初始密码不安全。被答辩人主张外人不能任意查询客户的帐户信息,但并不能陈述对客户的帐户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而且其亦承认不能排除黑客入侵其电脑程序。

一审中,被答辩人没有证实其划走答辩人存款的合法性,因为答辩人既未证明其划款行为是根据答辩人本人发出的合法指令而操作,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亲自到被答辩人或其分支机构的柜台所办理。因此,被答辩人“划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存款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的合同义务。

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书断章取义,故意混淆是非。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对于客户存款的安全性未采取足够的、充分的保护措施,采用了大量篇幅加以论述: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下属分支机构处开立帐户并存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有责任保护答辩人存款的安全。答辩人的存款4170元被以移通缴费的方式划走,被答辩人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系答辩人发出指令将该款划走,亦不能证实是他人使用合法的方式指令被答辩人将该款划走。被答辩人作为专业的存储机构,应当采取足够的、充分的措施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被答辩人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已对户的帐户信息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答辩人告知了更改初始密码的必要性,而且根据被答辩人的陈述,任何人只要知道客户的帐户和密码即可以划走客户的存款,可见被答辩人对于客户存款的安全性未能采取足够的、充分的保护措施,因此对于答辩人的存款损失,被答辩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书已作出如此详尽的叙述,被答辩人却在上诉状中断章取义,舍掉对其不利的论述,单独对“而且根据被答辩人的陈述,任何人只要知道客户的帐户和密码即可以划走客户的存款,可见被答辩人对于客户存款的安全性未能采取足够的、充分的保护措施”这一与前面的论述紧密关联的话语割裂开来做无谓的纠缠,答辩人的帐号和密码一直由答辩人保管,从未丢失,被答辩人未能证实是答辩人自己的过错丢失了帐号和密码,被答辩人既不能陈述对客户的帐户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排除黑客入侵其电脑程序。因此,被答辩人把该案同正常状态下的存取款业务程序相混淆是别有用心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的存款“不翼而飞”,不是由答辩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被答辩人亦不能证实发出划款指令的行为确实属于答辩人所为,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却对一审判决书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被答辩人不仅没有国家金融机构的大度风范,集中精力去做些亡羊补牢、增强储户存款安全的有意义的工作,却故意混淆是非、继续坑害答辩人的退休“养命钱”,以强有力的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做后盾,为区区几千元钱不惜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无理提出上诉。敬请二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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