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3-02-03 浏览量:100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就原告与被告间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
原告系中铁十一局退休职工,原告的退休工资均是存入被告下属的营业网点所开户的存款折上,该存折上盖有被告下属营业网点的公章,且原告已使用该户多年,现原告手中持有的存折中记载了原、被告间的合同履行情况,足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
二、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不翼而飞”,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
存款折上明确记载了原告的4170元存款由被告以“移通缴费”的名义随意支配,事实上,原告的存款折一直在原告手中,存折密码一直在原告的大脑里,原告的存折、身份证从未丢失过。原告一直未办理过银行卡,也从未办理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业务,原告是一位年近70岁的老人,连手机都没有,从未办理过“移通缴费”业务。被告不负责任地将原告的存款任意支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占有及支配的权利,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如何支取4170元的,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三、原告是如何支取4170元钱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7月6日至7月26日,原告从未支取本案诉争的4170元存款,正如原告所讲,“把钱放在家里怕小偷偷了,放在银行怎么也掉了呢?”原被告订立了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证储户安全的义务,被告应当对自己服务系统不存在技术漏洞以及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安全性承担责任,对其所发出的交易指令—移通缴费的准确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使被告证明原告账户中的钱是被他人取走的,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理,被告应给付原告存款及利息,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实际取款人追偿。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存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存款承担保证安全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4170元及利息。
代理人:张皓
20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