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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3-02-03  浏览量:889

我接受被告颜xx的委托,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售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1.售房协议书已经履行

颜xx与房屋所有权人乔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颜xx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乔xx也交付了房权证,至今已经居住了9年。

2.李xx代理乔xx卖房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乔xx承担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房屋所有权人乔xx回老家居住后,将该房子委托其女儿、女婿进行管理应视为原告自认了其与乔xx对女儿、女婿间确实存在授权行为。而后,经乔xx同意,由李xx找了赵xx作为中间人,以乔xx的名义签订了售房协议将房子卖掉,原告的女儿乔xx的收款行为该行为均属于代理行为。此后,在房屋所有权人乔xx去世前,颜xx多次在肉联厂家属院见到乔xx提及此事,乔xx在去世前也从未表露出反悔的意思。

依照合同约定,颜xx付清全部房款后,得到了乔xx的房产证明,至今为止,颜xx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了九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李xx无权以乔xx的名义卖方,乔xx依法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交付到颜廷民手中,应视为乔xx对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乔xx应当为李xx代签合同和乔xx代收房款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售房协议书有效。

3.乔xx处分房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依据以上叙述,原告对李xx和乔xx存在委托关系,因此颜xx有理由相信李xx和乔xx有权代签合同和收房款,乔xx交付房权证的行为视为对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该协议直接约束乔xx,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不是产权证上的共有人,原告在其丈夫乔xx已去世多年,原告已经长达九年未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其所称2010年春节才突然知道卖房子的事明显不属实,且颜xx已经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入住该房屋多年。依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即便是原告认为其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卖房侵害了其处分权,法律亦应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买房人颜xx的合法权益,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4.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不是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无权以李xx超越代理权限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另一方面又以李xx与颜xx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原告不能证明颜xx对已支付对价且居住九年的房屋买卖中存有恶意。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要求的损失费用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原告以租赁费的标准主张2008年以来的房租费损失10000元,原告的该项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与颜xx无关,该项主张可以待本案审结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费,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皓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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