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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之十一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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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之十一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作为一般公民,应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即原、被告是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具体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到人身损害或财产遭到犯罪分子毁坏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因此,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因人身遭到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比如致伤、致残、死亡的,就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如果人身是受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侵害而受损失的,只能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财物遭到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比如车辆、手机等物品被犯罪分子损坏的,则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注意的是,因犯罪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的,必须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情况下,方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情况下(如财物被犯罪分子转卖给他人等),是不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财物被占有、处置的情况下,只能依法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附带民事具体的诉讼请求

针对人身被侵害、财物被损坏,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

1、人身被侵害时可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项。致伤、致残、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提出以下具体的诉讼请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与2013年之前相比较而言,2013年以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而致残的受害人,不能再提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因犯罪行为致死的死者家属,不能再提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诉讼请求。 但是要记住这里有两个例外,第一例外就是因驾驶机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不受上述限制。第二个例外是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也不受上述赔偿范围的限制。

    还要注意的是,不论新旧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中都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外。

2、因财物被毁坏可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相比人身损害而言更为简单,即按照被毁坏财物的市场价或评估价,提出赔偿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主体

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财物所属单位;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也有权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愿意代为赔偿的,算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须知事项

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提出,要提交书面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审理,除非为了刑事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外,还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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