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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李安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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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评论(0)发表时间:2006107 2323

  律师依照我国《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受害人的代理人,取得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只是限于诉讼中从委托人转受而来的权利,由此权利而产生的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即通过诉讼中的尽责履职,达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应称尽力维护委托人在法律范围内所应享有的最大利益和权利,以此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性和对人权的保护性,使社会中人与人、人与国家的关系达到稳定和公平公正的调整。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职责根据法律的规范规定,基本上是可以参加从一件刑事案件的启动到审判终结的全程,其活动行为既包括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查阅事实材料等等,以及参与庭审质证、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其工作量与公诉机关同等甚至超过公诉机关,如调查举证,(因为要求律师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律师若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这类材料,就必须亲自收集和调查,而公诉机关指挥举证可由侦查机关进行,所以,律师的工作量时有超过公诉机关。但律师在进行刑诉活动中,本身就有一种原缺现象,即除法律赋予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授予的诉权之外,与侦查、起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大的区别是,没有权力的支持和保护,他享有的大多是私权,而没有国家权力的色彩,那么在诉讼的对抗性方面,律师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比较,显然是弱势,而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刑诉活动中,无论是政治、经济、人力、特殊权力方面都是优势,这是毋容置疑的,也正因为这种原缺的因素,律师在履行职责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就见怪不怪了。
作为处在弱势地位的律师要在刑诉活动中追求公平和正义,说起来现在的三角形诉讼框架,似乎已经在形式上体现了公平,但在实质上还有很大的距离,律师除自已应掌握和精通法律知识外,其他唯一的就只能是勤奋勤于思考,可以不受制约和限制,勤于辩析,则还可能因为法官的法律文化\\\\心理素质以及人品等,并不尊重和采纳律师之言。勤于质证,而证人不到庭,均出示由侦查机关人员所记笔录,而质证中,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均是由公诉人在国家权力支持下代为质证,证据的合法性成为由侦查机关所制证言即为具有当然合法,但真实性实使律师难以考证,若认真考证,激怒侦查和公诉机关律师则有危矣!况有《刑法》306条高悬在律师头上,使律师自危之心常怀恻恻。
    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刑诉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保护人权,维护民主法制制度实施,但从业务多年,深有感触,时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所谓力,难道只靠勤奋就能够吗?勤奋的力和权力的力的比较,常人均可知道,权力优于劳力,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真实陈述或供述,是在刑迅逼供下发生的,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屈于威压或刑讯,已经在供词记录上画押签字按印,律师后又翻供,律师又怎么才能履行职责呢?权衡利弊,律师若不能自保又何以救人?若自保,其职业道德和操守又置何处?
笔者虽未系列律师在刑诉中存在的问题,但概括而论,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刑诉活动中,律师的疑难问题,如骨哽在喉,虽经多年同仁的呼吁,至今改观不多,《刑诉法》和《律师法》的修订滞后,《刑法》306条利剑高悬,若不从法律上和司法环境上进行改变,就很难根治律师从事刑诉、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对策之一:从立法上地一步深化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保护。
   《
宪法》已明确将保护人权载入根本大法之内,迅速修订与修正后的宪法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将有违宪法精神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这是立法方面应当尽快进行的,进一步完善《刑诉法》、《刑法》和《律师法》,强化保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并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的监督权利,(这种权利是私权对公权力的监督权)提高律师在刑诉中的地位,使之诉讼活动更显公平而实现对正义的维护,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赋予,或在审讯中,律师可以拥有在场权,对应当取保的人,由律师直接迅速取保,以及律师的调查权的赋予和保证。
对策之二:司法机关应给律师创造良好的履行职责的环境。从立法上进一步确立律师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克服对律师律师执业的原缺现象的歧视,进一步调整刑事诉讼的公平结构,树立以公平正义为司法终极目标的理念,给予律师的刑事诉讼的豁免权利和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形成框架中的互相监督的机制,彻底摒弃对律师为私权而诉的传统歧视观念,正确认识律师是法制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道理。强化程序规则,例如:依法证人应当到庭参加质证,而刑诉中,由于所谓质证应是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词的真伪进行质辩,实际上是空对空的质证,证人在刑诉庭审中长期缺位,这是由于没有严格程序法则进行审判的原始传统观念,应迅速改变,应立法
证据法保证质证活动的有效进行。
    目前许多法官已经开始改变传统观念,在出具判决书时,开始将控辩双方的意见载入判决书内,判决对控辩意见的取舍,要使当事人被判得明白,更能体现判决的公正,应当严格要求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应明确载入质证和控辩意见,同时说明对证据采信理由和对控辩意见采纳理由,不能只简单地写不予采信不予采纳之不讲理的判词,使刑事判决书更具理性和公正性。律师目前自身也须加强业务能力和刑事法律理论的提高以及自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加强,因为律师队伍的人员确也参差不齐,且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所处地位本身就是弱者,若不自强,则弱者更弱,在公权力支持下的侦、控、审诸方面,即使是弱者,因为他们握有一定的国家权力,弱者可以变为强者,律师则多是单兵作战,若不认真解读权力和权利和能量而自强自保,败诉已是常事,而受伤受害也并不奇,律师在追求正义的诉讼过程中,更不可有不义之为,授人以柄而使自已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进一步丧失。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有很大的进步,当然还不是十分完善,法制尚在建设进程之中,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还在不断的提高过程中,一件个案,若用十个法官,单独地评判,很难说会是一个同样的结果,但若第一位的判果一定案,要其他九个法官改判,就不是一件易事,为什么?操作法律的人员素质不同,判果必然不同,但法官们都有一种观念则是维护其权力而律师仅有的诉讼权利要尽力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权利,显然还要有完善的公正的司法制度的保障。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所谓存在的问题,除去律师自身的问题外,其实都是现今司法制度和法律尚不健全的问题,人治在向法治转换过程中,公权力如何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公民权利的问题,法律的舞台上如何诚信地容许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倘若律师在法律舞台上只有配角的地位,而不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公平公正地看待律师履行职责,那么。问题不会越来越少,只会有增无减,最终让律师退出刑事诉讼这一舞台。倘律师在为公平正义而奋战时,又得提防自身的安危,说律师是无畏的战士,能无畏吗?改变这种现状,研究这种对策,多年来同仁们以及多少专家,学者、教授都在呼吁,其效虽有,但已经两代律师的努力,还在坎坷行进,究其真正原因,还是只能说,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是艰难的长期。以上是笔者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业务中的感触和粗浅的一些看法,当然要细论深究,是遥不可及或深不可及,一管之见,以抒心忧而矣!愚深知,律师永远不可能进入权力再分配的宴席之上,而当握有权力者们对使用权力的公心未定时,维护权利之职责,则是律师永恒的追求但也可能需要坚定不移的信念才能在这条荆棘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更我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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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安民
  • 执业律所:
    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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