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律师亲办案例
春节临近,愿每一位劳动者都带着薪水回家
来源:王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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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大篇幅报导农民工讨薪专题,如某农民工艰难的讨薪路、某农民帮助其他农民工朋友讨薪等等,尤其是当唐山市某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被曝光之后,让人觉得非常遗憾。

临近春节,农民工兄弟辛苦了一年马上就要有个收获了,可是工资拿不到,血汗钱被黑心的包工头卷走,或者被用人单位恶意拖欠,等着拿血汗钱回家过年的工人们走上艰难的讨薪路。目前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不进行遏止,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刑法中在当时是首次规定,在很多方面没有进行明确说明,如“劳动报酬”包括什么、到底拖欠多少能达到“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有关部门”做出何种行政行为算“责令支付”、造成何种后果为“严重后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成了不可操作的一纸空文。

2013年1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3123日起施行,使《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具有了可操作性。该《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恶意欠薪行为真正入刑。个人认为,该《解释》的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刑法部门及劳动法部门联合立法的一大历史性跨越,真正做到了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该《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明确了“劳动报酬”的范畴。

该《解释》规定了“数额较大”的两种情况:(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该《解释》明确了“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规定了无法送达情况的处理: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首先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如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刑事立案解决。

该《解释》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种情形:(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该《解释》对立案前、起诉前、审判前主动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单位和个人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各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们应对该《解释》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3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是立法进步的一年,是让人欣喜的一年。希望有恶意欠薪嫌疑的单位及个人早日抛弃不法之念,在新春到来之际,让每一位辛勤工作的劳动者都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带着薪水回家与家人团聚,过一个幸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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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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