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杰政律师亲办案例
女儿车祸身亡 父母为分割死亡赔偿金状告女婿
来源:何杰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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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丁某系原告丁某某、李某某夫妇之女,被告杜某之妻。因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丁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某与受害人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丁某的丈夫杜某在交警大队的主持调解下,与肇事司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肇事司机陈某一次性赔付各种损失145000元。 丁某的父母已年近六旬,女儿的死亡给他们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其索赔事宜主要由女婿全权处理。在得知145000元赔付款被女婿全部独吞时,丁某的父母认为:赔付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作为父母有权分割。且赔付款中明确丁某母亲李某某赡养费8912元应归其母。为此,他们多次找女婿交涉,均未果。无奈之下,丁某父母将女婿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继承法》第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丁某某、李某某、杜某均系受害人丁某的近亲属,都享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继承的权利。丁某的意外身亡,给双方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比巨大的,故死亡赔偿金理应平均分配。关于李某某主张的赡养费,因该笔费用系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之母李某某的费用,理应归李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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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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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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