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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委员的权利保障亟待立法
来源:王献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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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广大农村的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村委委员为村委会实现上述职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要求,有义务就应当享有权利,在村委委员为农村的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委委员应当享怎样的待遇,特别是在发生生老病死、因公伤亡是应当怎样予以救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于1998年,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前与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没有关于村委委员的权利保障。

近日,接触到一件案子,村委会主任在为村里修路申请政府拨款的过程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这里暂且不考虑有无加害人或本人是否具有事故责任。单就村委委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死亡应当如何享受相关待遇展开思考。

提到因工死亡,不由的就会联想到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常识性的法律问题。然而细分析,村委会委员与村委会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对工作内容、工作报酬达成的合同关系。而村委委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而非依据协议产生,不是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就可以做村委会委员,不具有合同关系。二、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村委委员属于劳动者没有问题,村委会属于用人单位就显得不太准确。村委委员是村委会的组成人员而不是受雇于村委会,村委委员与村委会的关系显然不是劳动关系。另外,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村委委员与村委会的关系也不适用于人事关系。那么,村委委员因工受伤就不适用于现行的工伤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有《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两种基本的计算标准。如前所述,村委委员不适用工伤。更不适用计算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村委委员因工受伤应当如果获得救济?无论从法律关系上还是赔偿标准上均处于法律真空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村委委员因工受伤只能停留在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由村委会承担责任,责任的大小及责任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这种不确定的“酌情”无法从根本上保障村委委员的利益,在某钟程度上会缩减村委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实践中,个别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实施了村委委员的社保制度。但仅仅是建立在政策上,实施区域相对较小。建议立法机关能够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能充分的考虑村委委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将村民委员纳入社保统筹,让村委委员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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