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占锋律师亲办案例
无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亦有优先取得工程款的权利
来源:董占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1182
咨询内容:

  张先生是一家邯郸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份,邯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居民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张先生的公司,张先生的公司的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但是在后来与房地产进行结算时,公司称其资金紧张,暂缓一段时间给付。但是,最近张先生得知这家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其将张先生负责的居民楼早就抵押给银行了。张先生在得知情况后,再次要求房地产公司及时给付工程款,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声称张先生的公司不具有建设施工的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其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工程款。张先生问: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该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该居民楼拍卖,我能否优先要求受偿?

  董占锋律师解答:

  一、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所以,如果案例中张先生的公司确实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那么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单位所称的依据无效合同,张先生就失去要求给付工程款的权利是否恰当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就得看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了。

  二、即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亦应给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张先生施工完成后,其工程项目验收是合格的。因此,单位仅以合同无效,抛弃项目验收合格的因素,得出拒绝给付工程款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即使该工程项目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开发商后期出现拍卖此楼偿还其债务,张先生的公司优于银行之前取得拍卖款。但是,此处的建筑工程价款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董占锋律师提示提示:

  作为建设施工的承包方,通常都是先干活后拿钱,这对于建设施工人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对此,作为建设施工的承包商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案例中情况,本人在此拓展一下。如果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对于工程款的给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否则,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那么,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建设施工的承包方主张其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是有期限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承包方应当注意法律对此的特殊规定,应在有效的期间提出,否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上内容由董占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占锋律师咨询。
董占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1好评数2
河北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8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占锋
  • 执业律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2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邯郸
  • 地  址:
    河北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