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过错推定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其意义在于: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医院承担,加重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一方面解决了患者提供证据上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使医疗机构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